先看清楚,问清楚,再填。若同去的人多,(10人以上)旅游合同还可根据需要增减某些内容!比如,加些费用,只玩,不去旅游购物点等。
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类型,不属于15种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5种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没有必要,自己找车,就可以和旅行社商量,或者找客运公司,没有签合同的,呵呵,合法权益不是体现在这方面,你们只不过是想租车而已,谁会跟你们签这个合同的,顶多是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生效,而协议是双方协商。
所以,你们只要找个客车或租车就可以了,注意安全就好了,如果实在想去玩,又有保障,你们可以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旅行社会给你们提供保险的,人身保险20元一个人。所以现在旅游行业都是这样提供保障,而你们租一辆公交车,你想想谁会签合同呢?协议都不能签。何况是合同呢。找旅行社最好!其实找台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那么麻烦的。
答:0自费就是旅行社不安排游客自掏腰包自费游玩的项目(自愿者除外)。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1、转团的含义。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2、拼团的含义。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所谓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3、离团 脱团是指客人订了跟团游产品但是没有跟团旅游吗,擅自离团,离团期间发生的一切由客人自己承担。
此合同编号,为旅行社自行编制,方便他们查找所用,合同只要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即为有效合同,有法律效益,敬请放心
旅游电子合同是指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合同,电子合同可实现在线填写、修改、签署、下载、上传备案、统计管理的全部功能。
旅游电子合同需满足“签署各方经过实名认证”、“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两个条件,才具有与纸质旅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电子合同平台没有对游客进行实名认证即可直接签署合同,或没有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而是单纯的通过“确认”或添加水印图章完成签署,这样的合同其实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平台选择上,一定要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鉴别。
目前大部分旅行社,都会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与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以保障签署合同的合法合规。
电子合同下载打印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用注册账号登陆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2、进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个人中心,找到已完成签署的合同;
3、找到需要下载的电子合同,点击下载;
4、找到下载的电子合同打印(一定要链接打印机哦)。 通过以上四步,就可以轻松下载打印签署的电子合同啦。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二)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颁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强迫购物或单方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就购物事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第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购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1、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旅游者签署购物协议,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铺,商品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购物,应提示旅游者关税政策问题。
3、为什么旅行社安排购物一定要与旅游者签订购物协议?
第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即代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选择不参加购物,故实践中,较多是签署购物协议形式约定,而不是在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约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张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应由旅游者初步举证旅行社有安排购物场所的事实,然后才由旅行社举证证明系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4、旅游者购物后因商品价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处理?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珠宝商品佩戴后身体不舒服等各种原因反悔,要求退货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配合旅游者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断,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任。且,商品是否属于同类、旅游者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不能简单类比。只要旅行社没有单方指定购物场所、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经营资质齐全、商品明码标价,旅游者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旅行社无关。
但在无购物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购物,应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强迫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可能还要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购物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
旅游者主张在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者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旅游者应提供正规的购买凭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旅游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发生问题,是否都应由旅行社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如果旅行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中的购物活动,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随团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有关购物的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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