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疏散预案
火灾是一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事故,全国每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此类事故就达数万起,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的损失。成熟优化的火灾应急预案,训练有素的应急组织,不仅可以做到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而且可以发现预防系统的缺陷。为了更好的认识与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突发火灾的危害程度,将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而保证全院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又能让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慌张,听从医院的指挥,做到安全疏散,为此制定紧急情况安全疏散预案。
一、疏导原则
当初期火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有蔓延扩大趋势,应组织起火部位、起火点及上层人员进行疏散。先从起火部位、起火楼层的人员疏散,如火势得到控制,负责人应立即下达停止疏散命令,停止疏散。预防为主,措施得力,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患者至上,遇火不乱,减少损失,避免伤亡。
二、指挥系统
总指挥: XXX
副总指挥:XXX XXX XXX
三、疏散路线
疏散命令下达后所有在楼区内需疏散人员都通过楼梯向下层向院内疏散。二楼如遇楼梯、过道被烟气所阻或污染,不得已情况下二楼人员可关紧门打开窗户等待救援。平房区所有需疏散人员一律向院内疏散。
四、注意事项
1、火灾发生后,医护人员均有组织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坚守岗位稳定患者,做好疏散准备和组织好疏散。
2、因医院属于特殊场所,除遇特殊情况外,在疏散命令下达前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组织疏散。
3、医护人员在组织患者疏散过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维护秩序,防止挤压和意外损伤发生。
4、医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组织患者跳楼,应按本程序组织安全自救,安全逃生。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状态,有效地预防事故、处置事故,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程序,预案确定了应急工作的原则,即服从指挥安全第一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紧急处置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安全防火人人有则,全院职工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认真旅行职责,不漏岗,不脱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其全部责任。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根据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统一指挥,分工合作,安全第一,科学处置,有序分流人员。
一般每月进行一次,遇有旅游旺季一般一周一次
一、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
从小就要教育好孩子不能乱跑,无论去哪都要和大人说一声,最好是要让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出门在外的家长和孩子,建议不要和孩子玩躲猫猫的游戏,因为在陌生的环境里,各种突发状况都会出现,自己又不熟悉周围的情况,想要寻求帮助都很难。
我家孩子从小就被我灌输,去哪都要打招呼。虽然是有些啰嗦,但是能保证孩子的去向,家长不至于着急。孩子也从来不乱跑,哪怕就是在楼下的小区里玩,也都会在我视线范围内。我还和孩子约定好了时间,大概什么时候回家,孩子是一到规定的时间,就会自己回家。这一点非常让我放心。
二、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能和陌生人说话,不能要别人的东西或者吃别人的东西,哪怕是你认识的人,只要是妈妈不熟悉的人,都不可以,更不能跟着别人回家。你想要什么东西,只要是合理的要求,妈妈都会满足你。避免孩子因为受到诱惑而走丢。
因为新闻里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报道:孩子被人用零食骗走了,或者是说“小朋友,你看这个玩具喜欢吗?叔叔车上还有,你和我一起去拿吧。”这样的情景都会让家长担忧。作为家长,我们就要在平时多给孩子讲解这样的例子,告诉孩子不能跟陌生人走。而且是要反复强调的说。孩子的记忆力和执行力有差异,需要父母的不断提醒。
三、让孩子熟记家长的电话号码。
带孩子出门,一定要让孩子熟记家长的电话。因为出门游玩,所到之处人特别多,难免会出现走散的情况。万一孩子和大人走散了,让孩子寻求别人帮忙打电话。要教会孩子通过衣服来辨认警察,工作人员等。
四、告诉孩子要懂得拒绝别人的要求。
我们从小就教育孩子要助人为乐,要帮助别人,但是也要告诉孩子,有些人是不能帮的。比如:大人是不可能向小孩子寻求帮助的。如果是阿姨或者叔叔找你帮忙,你要拒绝。因为大人是不可能向孩子求助的,他们只会向大人求助。
为了孩子的安全,我们要培养孩子的戒备心理。这也是孩子安全教育的一部分。
五、带孩子出门,最重要的是放下手机。
家长带孩子出游,一定一定要放下手机。因为你的孩子就在你的身边,他不在你的手机里,也不在你的朋友圈里。这几年,因为家长玩手机,造成孩子伤害的案例不胜枚举,家长一定要引以为戒。
通过幼儿装扮新年环境,增添新年氛围。
2.锻炼幼儿的动手操作能力,丰富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活动准备:
1.剪刀、彩色纸、彩带、气球、打气筒、胶水、卡片。
2.背景音乐《新年好》。
一、出示装扮新年环境的各种卡片或课件,激发幼儿参与活动的兴趣。
1.教师出示各种醒目、温馨、快乐的节日环境,激发幼儿装扮新年气氛的兴趣。
2.教师引导幼儿说出卡片上的环境是用什么材料装扮的?想想还有什么材料可以用来布置新年环境。
二、引导幼儿动手操作,布置新年环境
1.教师出示气球,引导幼儿探讨,气球该放到教室的哪个位置?要什么东西才能把气球固定起来?
2.幼儿说出要绳子可以把气球固定起来,这时教师出示彩带,引导幼儿探讨,怎样使我们的教室更漂亮?
一、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
从小就要教育好孩子不能乱跑,无论去哪都要和大人说一声,最好是要让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出门在外的家长和孩子,建议不要和孩子玩躲猫猫的游戏,因为在陌生的环境里,各种突发状况都会出现,自己又不熟悉周围的情况,想要寻求帮助都很难。
我家孩子从小就被我灌输,去哪都要打招呼。虽然是有些啰嗦,但是能保证孩子的去向,家长不至于着急。孩子也从来不乱跑,哪怕就是在楼下的小区里玩,也都会在我视线范围内。我还和孩子约定好了时间,大概什么时候回家,孩子是一到规定的时间,就会自己回家。这一点非常让我放心。
二、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能和陌生人说话,不能要别人的东西或者吃别人的东西,哪怕是你认识的人,只要是妈妈不熟悉的人,都不可以,更不能跟着别人回家。你想要什么东西,只要是合理的要求,妈妈都会满足你。避免孩子因为受到诱惑而走丢。
因为新闻里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报道:孩子被人用零食骗走了,或者是说“小朋友,你看这个玩具喜欢吗?叔叔车上还有,你和我一起去拿吧。”这样的情景都会让家长担忧。作为家长,我们就要在平时多给孩子讲解这样的例子,告诉孩子不能跟陌生人走。而且是要反复强调的说。孩子的记忆力和执行力有差异,需要父母的不断提醒。
三、让孩子熟记家长的电话号码。
带孩子出门,一定要让孩子熟记家长的电话。因为出门游玩,所到之处人特别多,难免会出现走散的情况。万一孩子和大人走散了,让孩子寻求别人帮忙打电话。要教会孩子通过衣服来辨认警察,工作人员等。
四、告诉孩子要懂得拒绝别人的要求。
我们从小就教育孩子要助人为乐,要帮助别人,但是也要告诉孩子,有些人是不能帮的。比如:大人是不可能向小孩子寻求帮助的。如果是阿姨或者叔叔找你帮忙,你要拒绝。因为大人是不可能向孩子求助的,他们只会向大人求助。
为了孩子的安全,我们要培养孩子的戒备心理。这也是孩子安全教育的一部分。
五、带孩子出门,最重要的是放下手机。
家长带孩子出游,一定一定要放下手机。因为你的孩子就在你的身边,他不在你的手机里,也不在你的朋友圈里。这几年,因为家长玩手机,造成孩子伤害的案例不胜枚举,家长一定要引以为戒。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1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新顺大酒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总经办、财务部经理、保安部经理、前厅部经理、餐饮部经理、客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 发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当值经理负责处理。 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高值经理,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媒体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客房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楼层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高值经理和保安部报告。 (2)接报后应急处理小组可在事发楼层设立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5)保安、设备人员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员的行动,并划出警戒范围。同时疏散劫匪所在房间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带有爆炸危险物品。 (6)及时收集、准备好客房的登记入住、监控录像、工程图纸等资料,提供给警方。 3、斗殴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 (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知会酒店相关部门人员。保安员应迅速到场戒备,防止损坏酒店物品。 (3)如酒店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殴斗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并协助警方辩认滋事者。 (4)如斗殴者乘车逃离,应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 (5)协助警方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 4、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措施: (1)在酒店如发现任何人士有中毒情形,无论是误服或故意服毒,除立即报警外,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A、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呼救,如医务人员没有及时赶来,中毒者有生命危险,要将中毒者送附近医院抢救,并通知中毒者的单位或亲友。 B、保护中毒者所在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饮品及食物、呕吐物等)。 C、安排好车位以便警车和救护车到达及离开时用。 D、将中毒者之私人物品登记交与警方。 E、防止闲杂人员围观。 F、将有关资料(包括警车、救护车到达及离开之时间、警方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登记备案。 J、发现投毒者或可疑人员,立即滞留,交警方处理。 5、台风应急措施: (1)各工作岗位人员应坚守岗位,未经允许或接替决不可离岗。 (2)设备部应对天棚、墙外装饰、招牌等进行检查,必要时给予加固。应做好电力设备的保障工作,防止因台风引起线路故障或电击伤人事故。要确保下水道畅通,避免引致水浸。 (3)保安员要留意和指导车辆停放,避免被吹落物砸坏。同时要加强警戒,防止不法人员趁机作案。 6、发生爆炸物(恐吓电话)应急措施: (1)接炸弹恐吓电话时处理办法: A、任何人接到炸弹威胁电话,都应听清来电者的每一个字、噪音及其背景声音,以猜测来电者的位置。 B、假装听不清电话、拖延来电者占线时间以尽量获得更多信息,并作详细记录。 C、如来电者同意,可将电话转给总经理或高值经理。同时通知保安迅速采取行动。 D、如果来电说完就挂断电话,则立即通知高值经理和酒店管理层,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对策。如有录音设备要及时对通话进行录音。 (2)接到电话后处理办法: A、对电话内容绝对保密,并立即通知总经理、高值经理。 B、总经理、高值经理接警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召集应急处理小组人员进行磋商。 C、应急处理小组应对事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人员对炸弹进行搜索。 D、通知警方,为了避免人群聚集及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须迅速派出便衣保安人员到公共场所戒备,同时派出穿制服的保安员进行外围警戒。 E、警方到达现场并开展搜查时,保安部应知会相关部门经理,以配合警方行动。 (3)对炸弹搜索的办法: 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参与对炸弹搜索的行动,但如果员工自愿并在确定风险系数后,可使用相关工具按有关程序进行搜索。 A、应急处理小组或保安部经理负责指导正当的搜索行动。 B、搜索者在未经确定前不得接触或弄乱任何有可能容纳爆炸装置的包裹、箱子或其它物体。 C、如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应急小组或保安部经理。保安部经理接报后须通知警方,并派出保安员对炸弹或可疑物体的区域进行隔离警戒。 D、在警方到达现场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测和解爆时,应疏散附近无关人员并知会各相关部门经理,以配合警方工作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事件处理中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A、应急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谨慎回答客人的疑问。 B、妥善处理客人对炸弹威胁的恐慌。 C、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有关调查并与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D、如有客人要求与某位权威人士通话,话务员可将电话转给应急处理小组成员。 E、酒店情况发生任何变化,话务员须将应急处理小组的指示及时通知各部门经理。 F、保安部负责派出人员到危险区附近的入口进行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D、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 J、如警方到达后,警戒人员应指引他们从后方区域到达事发现场。保安人员须保持警惕直到紧急情况结束。 H、如发生意外有人员受伤时,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抢救和疏散。 I、如事件现场涉及到电器和机械设备,设备部须配合警方工作。 7.酒店客人意外伤害应急措施 目的:客人入住酒店,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一些磕磕碰碰,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为了保障客人的正常生活,让客人在受到伤害后,能够感受到家的温暖,根据酒店情况,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轻度伤害 定义: 客人在外部(如下雨、卫生间地面湿滑、洗澡间水温失衡、地毯不平等)条件影响下,滑倒、摔跤、烫伤、割伤等,对身体部分造成轻度伤害。 处理程序: 1、 酒店客人在酒店范围内受到轻度伤害时。 2、 保安部当班主管立即协同大堂副理到场查看客人伤势情况并安抚客人,第一时间通知总经办。 3、 总经办接报后,立即联系医务人员到场为客人进行医疗处理。根据客人伤势情况,由医务人员向伤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如需到医院治疗,由前厅部大堂副理安排专人陪同客人前往。如在夜间,由前厅部派人陪同客人打的前往医院治疗。 4、 根据情况需要,由大堂副理安排餐饮部为客人送果盘一份。 5、 如确认客人在酒店区域内受到轻度伤害,由财务部对客人伤势作适当评估,上报管理层,并协助客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6、 客房部负责对现场进行清理。 7、 设备部安排人员检查客人受伤区域的相关设备,对故障设备予以维修。 8、 相关部门做好事后跟进工作。 重度伤害 定义: 客人在外部(如下雨、卫生间地面湿滑、洗澡间水温失衡、惊慌失措等)条件影响下,滑倒、摔倒、烫伤、割伤等,对身体部分造成重度伤害。 处理程序: 1、 酒店客人在酒店范围内受到重度伤害时。 2、 保安部当班主管立即协同大堂副理到场查看客人伤势情况并安抚客人。 3、 根据客人伤势情况: 如客人伤势非常严重,由大堂副理立即利用急救箱到场为客人进行简单医疗处理,并通知管理层,同时拨打“120”,由医院派车将客人接到医院治疗。 4、 根据情况需要,由餐饮部负责配餐,安排专人送餐。 5、 客房部负责现场的清理工作。 6、 设备部安排人员对客人受伤区域的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对有故障的设备予以维修。 7、 大堂副理及时向酒店管理层汇报客人伤势情况及处理方法,由酒店管理层安排人员负责到医院看望伤者,向客人解释原因,并安抚客人。 8、 如确认客人在酒店区域内受到轻度伤害,由财务部对客人伤势作适当评估,上报管理层,并协助客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9、 相关部门做好事后跟进工作。 8.酒店客人突发死亡处理程序 目的:酒店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客人突然死亡事件时,为了使其他客人免受惊扰,维护酒店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指导各部门遇到此类事件发生时的工作行为。 处理程序: 1、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此类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当班管理人员和保安部,由保安部通知酒店管理层,当事员工务必作好保密工作。 2、 酒店管理层赶到现场后,由总经理或行政最高职务者指挥,报告当地派出所介入案件调查。 3、 保安部接报后,由当班主管带队,在不影响周边客人的情况下,带领待命队员做好封锁和保护现场的工作,消控中心人员迅速查找现场区域的录像资料,并备份保存。 4、 大堂副理接报后,应第一时间向保安部提供门锁记录并及时提取死亡客人的各项资料,以及相关客人和相应楼层客人的资料,并由保安部安排专人接待警方介入调查工作。 5、 如死亡客人是与酒店有协议公司的客人,销售部应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邀请该公司负责人到酒店协助调查。 6、 销售部协助财务部联系死亡客人家属,由财务部协助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索赔。 7、 客房部配合前厅部负责向警方提供相应楼层的办案客房。 8、 通过警方调查,如属自然死亡,由警方鉴定完毕后,同意将死者尸体转移到殡仪馆,由大堂副理通知当地殡仪馆工作人员到场处理,保安部当班主管负责安排待命队员控制消防电梯,由(酒店员工电梯)将死者尸体运出。 9、 如属他杀,警方立案后,保安部全面协助警方调查,将所有涉案材料提交警方,并随时与警方保持联系,直到破案为止(死者尸体处理方法与上相同)。 10、事件处理完毕后,保安部要在当天写出书面报告上交酒店管理层,并把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善后工作: 1.大堂副理负责与死者家属保持联系,跟进相关事宜。如死者为外国客人,由公安机关外事办负责处理相关事宜,酒店管理层安排前厅部接待死者家属。如属他杀,警方破案后,由大堂副理通知死者家属。 2.客房部负责对死者所住房间进行多次消毒和整理,更换部分家具及用具,保存死者物品,等待死者家属领取。 如属他杀,警方立案后,保安部应向警方询问调查结果,警方破案后,保安部写出书面报告上交酒店管理层,并将有关材料备档。 3.在接受媒体咨询时,总经办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必须经过酒店管理层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及员工不得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9.酒店报失处理程序 目的:为了保障客人及员工的财产安全,维护酒店的形象和利益,通过规范的程序,指导保安部当班主管和大堂副理处理报失事件的行为。 客人报失 处理程序: 1、 保安部接到报失后,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值班保安主管联合展开调查,调查以保安部为主,大堂副理负责配合和翻译。 2、 详细了解并记录失主姓名、房号、国籍、地址、联系方式、丢失财物名称(包括物品的品牌、型号、价值、新旧程度;钞票的种类及面额等相应特征)、最后一次见到物品的时间、丢失的经过。并请失主对丢失物品签字确认。 3、 调查时应提醒失主回忆来店前后的情况,比如来店前有无查看过、来店后有无放错地方。确认失主物品放置的确切位置,征得客人同意后,可在相关区域查找丢失物品,对相关员工进行调查询问。 4、 确认客人物品是否在酒店范围内丢失,如客人丢失的是信用卡、旅行支票、文件等有价单据和资料,协助客人及时通知银行等有关部门;如客人丢失的是护照、身份证等证件,派人陪同客人到辖区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外事科报案,办理相关手续。 5、 对客人的任何报失,都应该征询客人意见是否同意报案,如同意,保安部派人陪同前往报案;如客人物品在酒店范围以外丢失,由保安部开具相应的证明,失主本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6、 确认案件成立,且案情严重,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保护好现场。 在内部调查时,与案件有关人员不得离开酒店,派人检查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工作区域和更衣柜。如有关人员已经离开酒店,应派人立即找回进行调查。如有内部员工作案的可能性或是掌握其作案证据,应首先对其进行控制,禁止其与外界联系。请示酒店管理层,做好报案材料,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 如客人物品在酒店范围内丢失而未被找回,财务部协助客人对丢失物品作适当评估,并向有关部门索赔。 8、 如客人的物品被找回,要认真履行认领手续,必须要客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失物清单上签字,留下证件复印件,方可领回。 9、 事件处理完毕后(不论丢失物品有无下落),保安部要在当天写出事件报告上交酒店管理层,并把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备注: 员工报失处理程序基本与客人报失处理程序相同。在报失时,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主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陪同到保安部报失。如查出为内部员工所为,保安部写出报告上交酒店管理层,由管理层提出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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