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单位到网监支队监察大队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根据《备案表》所列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印章。
2、填写完毕的《备案表》以及省通信管理局颁布的许可证或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严格的说,现在不允许挂靠旅行社,目前合法加盟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模式为:
第一、设立分社,具有法人资质的可以设立分社,只需在合法的办理手续手续的前提下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缴纳相应的质保金。
第二,设立营业网点,具有法人资质的设立社可以在本地或跨地区向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并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不需缴纳质保金。
成立规划组织、开展业务、申请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级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国家行政单位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国家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国家保密单位工作人员等为国家服务性工作人员,须提前将身份证名字、身份证号码通过出境前的预查询;国家公务人员需在本单位开具出国证明;国家副处级以上干部需在上一极单位开具出国证明
旅行社的注册流程是先去旅游部门备案,然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访客
考取资格证三年不从事导游工作(也就是没有申请ic卡)的,资格证自动作废。导游ic卡不年审是不可以的,不过如果你不从事导游工作,可以暂时把它交由当地旅游局导游管理公司为你保管,就不用年审。
好像最长允许三年,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一般少于120元/年,具体的各地都不一样)
旅行社设立为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设立属于备案。
旅行社设立流程如下:
1、必要条件。旅行社熟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旅行社筹备好资金、场所、人员及规定的办公设施,有3名专职导游且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0%。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向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注: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旅行”、“旅行社”或“旅游”字样,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且不得出现“出境旅游业务”,其它代订车、船票等业务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旅行社代理商也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到旅游局备案,即旅行社代理商负责人带上身份证和有关证件资料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旅行社范围营业执照,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去当地旅游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旅游局会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备案单位到网监支队监察大队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根据《备案表》所列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印章。
2、填写完毕的《备案表》以及省通信管理局颁布的许可证或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旅游局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导游证旅游证旅游资格审查郑。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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