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未有包车手续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不会处罚
没有旅游包车的牌照是属于非法营运的。一定要去办理好营运牌照才能上路。
1、假如你是七座以上的,你要有合法的车队帮你申请旅游包车牌照。不过你要核算好成本。
2、假如你没有牌照去接旅游团队上路,罚款是很厉害的。严重的还要扣车,假如你买的是二手,差不多罚款够买一辆车了。
3、假如你没有旅游包车做旅游团,在路上出现了意外,旅游意外保险是没有的赔的。
所以综合意见,你还是找合法车队去帮忙。因为这行里水很深。
那肯定是违规的。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均完成了公车改革,除执法执勤单位按比例核定保留公车以及特定的保留公车外,一律不得再拥有公车。单位因工作如检查需要用车的可以租车,按实际使用天数付费。如果以检查为名长期租车显然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规定,除立即纠正,追缴相关费用外,严重视情况可能还要受到组织处理。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9座以上客运车辆,对未取得包车牌证非法营运或以旅游包车名义擅自从事班车营运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这是我省最近发布的规定。
新规还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以及半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核减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一、违法事实: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法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违法事实: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违反法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违法事实: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法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私家车任何方式的营运都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出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建议以私家车名义包车,因为一旦和包车者有纠纷,你违法在先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将自己车改成幸运车辆,与对方签定包车协议在运行。这样较为稳妥。
包私家车出行存在很大的隐藏风险算违法。不出事则罢,一但出事车主和用车人都会承担未知的风险。
这是因为包私家车就会产生经济往来,而私家车不属于营运车辆,就相关保险在出现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也不会理赔,那么这样就会让车主和用车人承担,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私家车当营运车使用本身就违法。
包私家车出行存在很大的隐藏风险算违法。不出事则罢,一但出事车主和用车人都会承担未知的风险。
这是因为包私家车就会产生经济往来,而私家车不属于营运车辆,就相关保险在出现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也不会理赔,那么这样就会让车主和用车人承担,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私家车当营运车使用本身就违法。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行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强化企业源头监督,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强化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治理,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发展专用校车,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聚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
营运客车不能异地经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一是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主体拟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营业执照统一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全面排查现有登记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市场主体许可资质,对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是规范旅游客运许可管理。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完善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规则。对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相关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范客车使用性质登记管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时,公安机关核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信息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全面梳理排查现有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解突出问题隐患。
一是严格旅游包车和团组监管。旅行社、旅游包车企业在包租车辆环节互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全面推行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推动实现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团组行程单信息共享比对,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精准监管。
二是强化旅游客运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从严查处脱离动态监控运行、非法营运等违法经营行为,非法营运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行车中使用手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旅犯罪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旅行社和导游无证经营、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全周期管理。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旅游包车检验检测。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活动。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鼓励出台老旧客车淘汰更新政策,引导使用年限较长的旅游包车加快淘汰。
四是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隐患治理。依法严格开展旅游客运有关事故调查,督促旅行社、旅游包车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深化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加强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旅行社安全管理。督促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安全记录良好的地接社承接当地旅游服务,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把好旅游团队“组团关、行程关、落地关”。
二是规范旅游包车企业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包车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严禁旅游包车挂靠经营;科学制定运输计划,保障驾驶员充足休息;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旅游包车违规行为和不安全驾驶行为;加强旅游包车非运营时段的管理,严防从业人员私自招揽客运业务违法经营。
三是强化游客出行安全告知。督促旅游包车企业通过驾驶员口头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资料等方式,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明确提示并约定有关安全事项,并在行前说明会、行程中重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经营者加强旅游包车驾驶员、导游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聚焦典型事故案例、相关法律法规、非定线旅游客运特点等,提升培训针对性;关注旅游包车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发现不适应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四)强化政府和社会共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是深化部门协同。各地有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完善保障措施。结合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推动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游客提升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指导道路运输、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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