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经营性项目一般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
第一产业是农业,其用地就是农用地。等二产业是工业建筑业采矿业,其用地是工矿用地。第三产业是商贸服务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旅游业属于一项综合性的服务行业。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游客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如果是提供旅游服务,属于服务行业,如果是开发旅游资源设施之类的,则属于建筑行业。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从事招揽,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这个问题提得是在不是怎么好啊
三大产业是一下几个
1:农业
2:工业
3:服务业(即除一二产业的其他行业)
旅游业不是具体属于哪个行业
而是囊括三个行业的一种综合性行业
许多理论认为旅游业不仅仅是第三产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颁布的标准产业分类中,甚至在联合国公布的《估计标准产业分类》中都没有将旅游业列为单独的立项产业中。在我国《国民经济部门分类》中,也没有旅游业的字样,而是将之有关的经济活动划归为“住宿,公用事业和居民生活服务业”一类。所以旅游业不能构成一项标准的行业。
所以现在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第三产业不是旅游业
三亚不是工业城市,是著名的旅游城市,三亚是“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是具有热带海滨风景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又被称为“东方夏威夷”。三亚宜居指数在全国40个城市中位居第三。2016年9月,三亚入选“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2017年2月,三亚入选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之一。三亚也是同时入选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及世界特色魅力城市200强。2017年中国地级市全面小康指数排名第50。
2018年12月,入选2018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城市第15名。2018年12月13日,入选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名单
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旅游业属于L门类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大类 商务服务业 , 下面分类明细如下:727中类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再下面的小类具体有三项:7271 旅行社服务、 7272 旅游管理服务 、7279 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请参照具体经营范围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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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公司大致属于以下几个行业
1、农业生产资料的研究与生产,销售。属于研发行业。
比如化学肥料厂,化学农药厂,生物天敌培养基地,生物有机肥菌肥厂等的建设与研发,生产并销售。
2、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建设,整合渠道的深加工,销售。比如龙眼种植基地的开发,龙眼干的深加工,柑橘产业基地的建设,柑橘罐头的深加工等。属于种植业,农产品深加工行业。
3、畜牧养殖基地的建设,整合渠道的深加工,销售。比如养猪,鸡,鸭,鱼等养殖场基地的建设,肉类深加工。属于畜牧业,养殖产品深加工行业。
宏观的讲三者都属于农业开发项目,只是他们的分工不同。彼此依靠,资源共享。
我们提倡生态农业的同时必须有工业生态生产,保证养殖业的生态循环利用。提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保证工业废水处理合格,废气转化生态达标;农耕者保护土壤健康,农产品农残检测合格,都需要化学工业企业的不忘初心。
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工业属于第二产业,其他的属于第三产业,像旅游业运输业都是第三产业.具体来说:第一产业是指通过人类劳动直接从自然界取得产品的部门。我国规定专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对第一产业和本产业提供的产品(原料)进行加工的部门,我国规定专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对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和对生产者(包括三个产业的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的部门。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这个问题提得是在不是怎么好啊
三大产业是一下几个
1:农业
2:工业
3:服务业(即除一二产业的其他行业)
旅游业不是具体属于哪个行业
而是囊括三个行业的一种综合性行业
许多理论认为旅游业不仅仅是第三产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颁布的标准产业分类中,甚至在联合国公布的《估计标准产业分类》中都没有将旅游业列为单独的立项产业中。在我国《国民经济部门分类》中,也没有旅游业的字样,而是将之有关的经济活动划归为“住宿,公用事业和居民生活服务业”一类。所以旅游业不能构成一项标准的行业。
所以现在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第三产业不是旅游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 、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 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发展自治区旅游业,应当发挥旅游资源和边疆、口岸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的原则。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工业旅 游和农家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提高自治区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大型旅游节庆,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 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城市和旅游区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旅游经营者树立良好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卫生、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旅游规划进行。
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止无序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 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盟、设区的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社会、经济、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建设规划,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旅游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者区域。
第十六条
旅游区经批准的规划范围为旅游景观控制区。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各种设施,应当与旅游区规划相一致、与旅游区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景观。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由旅游景观控制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须经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批准立项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严格保护旅游资源。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的旅游区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不得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 违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业务档案,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旅行社、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区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价格的旅游区门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备设施。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救护及 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旅游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观点进行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游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等级的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应当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行社、旅游区和涉及旅游业务的饭店(宾馆)、购物场所、车船、餐馆及相关公共场所标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 知投诉者。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区未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或者旅游建设规划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旅游区旅游资源、景观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恢 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 弃物等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造成的危险,未向旅游者作出说 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 表,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三)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
第四十六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有关证照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颁发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或者转交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对尽快出台我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文的修改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区旅游商品的开发程度比较低,旅游商品种类单一,且缺乏特色,在条例草案中应当有鼓励和扶持开发我区旅游商品市场潜力的内容。为此,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由原来的“鼓励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民族旅游项目”修改为“鼓励和扶持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作为修改稿的第七条第二款。
(二)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中,与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相比,旅游管理部门如何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方面规范的太少,这将影响立法目的实现。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了一条有关促进旅游发展方面的内容作为修改稿的第八条。
(三)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更加简炼、规范,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处罚的条款作了合并和调整,删去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将第(三)、(七)、(八)、(九)项的内容和该条第(一)项合并,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部分组成人员对我区一些地区旅游资源破坏严重的状况深感忧虑,提出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这一方面内容,鉴于在审查报告中已增加了相关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说明。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结构,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可以不设章,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章可以设得再细些。我们认为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性,但因这种变动涉及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无论不设章或增设章都将牵动条例草案的各条顺序,而对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规范内容又无实质性修改,因此,我们综合考虑,认为还是在原结构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为宜。
此外,我们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不涉及条例草案实质内容的变动,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意见,已经主任会议同意,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研学旅行是由学校根据区域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各学科教学内容需要,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
研学旅行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和新方式。提升中小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全国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 此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有尝试把研学旅行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开展。
研学旅行,与我们传统意义上认为的“旅游”有明显不同,“旅游”重在玩,而“研学旅行”重在“研”和“学”,也就是说,学生的旅行并非单纯地“旅行”,学生需要在“旅行”的过程中重点去走进现实,走进大自然,探索大自然,在探索发现的过程中帮助学生走出书本,了解国情、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能够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现实中学到的知识远比书本上的知识来得要丰富、现实和具体,所以我们既要“读万卷书”,又要“行万里路”。
研学旅行的主题:
1. 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主题
我们的革命先辈在近代的斗争进行了中不屈不挠的抗争,彰显了民族革命精神,留下了许许多多革命的遗迹。这些宝贵的红色资源,可与研学旅行相结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学科特点和教育培养重点,展开各种各样的研学教育活动,如爱国主义教育等专题研学旅行活动,传承革命精神和民族精神,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
2. 中华传统历史文化主题
中华文明绵延上下五千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博大精深、引人向往,是中华儿女的宝贵财富。研学旅行中,学校可结合当地的人文资源,让学生体会到中华文化的魅力,树立民族自信心。时机成熟时,还可以与市内外、省内外和国内外友好学校进行交流互访,让学生领略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
3. 祖国大好河山和国、省、乡情主题
祖国地域辽阔,各地风景尽不相同,风土人情更是千差万别。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可带领学生从当地的地貌特征,动物、植物、生态环保、风土人情等方面去了解和感受,体会这些因素之间的联系,激发他们对国家、家乡、自然的热爱。
4. 科技国防主题
科技的发展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大家都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在研学活动中,可以通过考察科技馆、天文馆、航空航天馆、现代工业和农业等,探究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应用,了解他们的工作原理,联系生活实际加深印象。同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国防知识学习探究,包括国防中应用的科学技术、军事训练等。
5. 社会生活主题
深入社会生活进行学习和探究,到社会中去,了解不同的社会分工,就交通、卫生、饮食、就业情况等进行考察,体会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增强社会角色体验,体会每种社会角色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6. 体能拓展训练主题
我们要的发展是“德、智、体、美、劳”,其中“体”不可忽视。针对学生体能提高开展的研学旅行活动,可以到野外去,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训练体能,让学生掌握一些地理知识、急救护理知识,培养学生在恶劣环境下的生存能力,锻炼他们的意志品质。
研学旅行的主题可以有很多,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研学课程进行因地制宜地开发,研发出有当地特色、有实际教育意义、能够实际操作的课程。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2018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产业也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中国旅游4.0,就是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前,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特别是自己出钱消费的旅游在这个阶段基本上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才开始真正起步。我认为,过去的40年,中国旅游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即起步阶段、高速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从2018年开始,即以党的十九大召开和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标志,中国旅游将迈入第四个阶段,即中国旅游4.0阶段——跨界融合阶段(中国旅游新时代)。因此,2018年可以称为中国旅游4.0元年。
国家旅游局确定2018年为“美丽中国——2018全域旅游年”。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发展全域旅游,如浙江开化就推出了“全域旅游+景点”免费开放,包括5A景区根宫佛国和钱江源国家公园免费游。
中国旅游进入4.0时代,标志是跨界融合,特点是“旅游+”。旅游通过跨界,与文化、健康、农业、体育、生态、考古、研学等融合发展,形成文化旅游、健康旅游、养生旅游、休闲农业旅游、生态旅游、非遗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等多个新兴产业。
中国旅游4.0,就是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科技为支撑,以消费者驱动为理念,以大旅游产业为核心,通过旅游供应链上下游利益相关者线上线下的平台化运营实现跨界融合,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生态圈,迈向以跨界发展、全域旅游为标志的新时代。
中国旅游4.0最明显特征有四个方面,简称“四个化”:
平台化(平台搭建)。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益化、运行智能化、运营市场化的O2O运营管控平台,使旅游业从导服为中心的非标时代迈向以平台为中心的标准化时代。
国际化(一带一路)。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全面提升中国旅游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开创旅游外交工作新局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网络化(网上服务)。通过互联网,为游客提供园区内餐饮、休闲、住宿等商业资讯服务,包括提供在线查询、预定、支付等,从而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既可以通过自有终端设备随时随地查阅,也可以通过园区内的自助导游硬件设备查阅。
智能化(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景区”,为游客提供建立在无线通信、全球定位、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基础之上的现代自助导游系统,在线游览服务上提供导游数字地图,支持无线上网,支持全球定位系统,完成自助导游讲解。
中国旅游4.0的主要内涵,可以归纳为“三个全”:
全域旅游。旅游行业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旅游生活和全面美好生活的重要关切,开展全域旅游,不仅是今年更将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
全行业导入:旅游业作为关联度大的综合性产业,必须向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转变。通过大力推动“旅游+”,不断衍生出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科技旅游等新业态、新产品、新供给,既为旅游业发展自身拓展了全新空间,也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动能。
全民参与。增进民生福祉是旅游发展的根本目的。以往用“吃穿住行”来概括人们日常所必须,今后旅游不仅涵盖了吃穿住行,更是从“吃住行游娱购”到“医养研学居”发展,涵盖了不同年龄、不同群体。
“中国旅游4.0”的目标与行动
目标: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全域旅游,推动旅游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优化旅游业发展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穿到旅游发展全过程,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实现互利共赢;构建包容普惠的旅游发展机制,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彰显旅游业的民生价值。
在行动方面,需整合产业链,改造产业边界,纵向推动产业协作,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端对端的全产业链整合;集成供应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旅游产业运行模式,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形成集成服务一体化,具有高度适应能力,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供应链集成服务体系;提升价值链,应用商业智能,创新盈利模式,依托先进的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服务,实现旅游业价值增值;维护生态链,突破物理与价值边界,推动全球资源要素整合,实现生态圈中各方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指引:强化旅游产业思维。提升“旅游+”的引导能力和供给水平,主动推动旅游与多产业融合,出台一批指导“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标准,推出一批多样化融合发展示范产品,优化旅游供给质量和供给结构,不断提升旅游供给效率,以此实现更高水平的融合发展。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旅游法治体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精准实施专项市场整治行动,强化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改革旅行社、导游管理体制,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实行旅游全国一盘棋。实施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启用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旅游标准的监督与实施,发挥标准对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推进导游执业改革,加强电子导游证的推广应用。
建设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构建全国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建立旅游与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形成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一批国家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支持“互联网+旅游目的地联盟”建设。规范旅游业与互联网金融合作,探索“互联网+旅游”新型消费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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