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铜仁旅游发展大会将于2021年4月在铜仁市碧江区举办。
2021年,贵州省“四化”是指: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
“四新”是指:全力以赴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全力以赴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全力以赴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全力以赴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
贵州位于祖国的西南,旅游资源丰富,但相对来说开发程度不高,很多地方都保持着原始的状态,而这正是很多人所追求的旅行!如果以前一提起贵州就联想到蛮荒之地,现在可是大不一样了,贵州正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2018贵州旅游宣传片出现的贵州美景:
贵阳,是贵州旅游的最佳中转站,到哪都较方便。贵阳市区景点不多,值得去的有黔灵山、甲秀楼、花溪。
黄果树,可以说是贵州旅游的一张名片。黄果树景区是以黄果树瀑布为中心,分布有陡坡塘瀑布、天星桥景区、滴水滩瀑布、霸陵河峡谷三国古驿道景区、郎宫景区、以石头寨为首的黄果树布依族十大村寨等景区的合称。
黔东南州,是贵州除黄果树瀑布之外最吸引人的名地了,这是一片多情的土地,有自然山水、人文景观,更有浓浓的民族风情让人心驰神往,是全球十个少数民族文化保扩圈之一。
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奇异的喀斯特自然风光及浓郁古朴的少数民族风情构成了其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独具魅力。贵州旅游主要有以下几大优势:
1、资源优势
贵州旅游资源具有数量多、类型齐且形态各异的特点,在世界目前已开发的15种主要自然旅游资源中,贵州占有山地、高原、洞穴、泉水、瀑布、野生动物等10种。贵州景点众多,世界自然遗产有4处(荔波,赤水,施秉喀斯特,梵净山),贵州凭借它与生俱来的喀斯特风光及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目前已成为我国世界自然遗产数量第一的省份。贵州5A级景区共有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国家地质公园10个,少数民族节日有1000多个。
2、气候优势
贵州气候温暖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在15摄氏度左右,雨量充沛,紫外线强度低,有“天然氧吧”、“天然空调”的美誉。依托独特的气候优势,在夏季贵州已成为全国众多游客的避暑胜地,对旅游者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3、产品优势
贵州旅游资源不仅丰富,而且十分独特,最大的特色是“原生态”。这里不仅有荔波这样的世界自然遗产,还有世界第三大瀑布一黄果树瀑布和世界地质公园—魅力织金洞,贵州高原魂,以及遍布全省的乡村旅游景点。通过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为旅游者提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的体验,在旅游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
4、区位优势
贵州处于大西南的东南部,周边省市区人口稠密,经济发展快,旅游消费能力强,客源充足。既便于接待东南沿海和港澳台地区游客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又是内地游客赴沿海开发地区旅游的重要通道,有利于发展过境旅游。特别是随着贵州省高速公路”六横七纵八联”交通骨架的建设以及贵广高速铁路和公路、渝贵高铁、沪昆高铁的开通,使得贵州的区位优势大大提升。
调查贵州旅游产业的目的是首先旅游业作为贵州特色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重点来培育和发展的,在各地各部门和全省旅游行业共同努力下,贵州省旅游业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旅游业取得长足发展,“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开局良好,旅游业将成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奇兵”。
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奇异的喀斯特自然风光及浓郁古朴的少数民族风情构成了其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独具魅力。贵州旅游主要有以下几大优势:
1、资源优势
贵州旅游资源具有数量多、类型齐且形态各异的特点,在世界目前已开发的15种主要自然旅游资源中,贵州占有山地、高原、洞穴、泉水、瀑布、野生动物等10种。贵州景点众多,世界自然遗产有4处(荔波,赤水,施秉喀斯特,梵净山),贵州凭借它与生俱来的喀斯特风光及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目前已成为我国世界自然遗产数量第一的省份。贵州5A级景区共有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国家地质公园10个,少数民族节日有1000多个。
2、气候优势
贵州气候温暖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在15摄氏度左右,雨量充沛,紫外线强度低,有“天然氧吧”、“天然空调”的美誉。依托独特的气候优势,在夏季贵州已成为全国众多游客的避暑胜地,对旅游者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3、产品优势
贵州旅游资源不仅丰富,而且十分独特,最大的特色是“原生态”。这里不仅有荔波这样的世界自然遗产,还有世界第三大瀑布一黄果树瀑布和世界地质公园—魅力织金洞,贵州高原魂,以及遍布全省的乡村旅游景点。通过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为旅游者提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的体验,在旅游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
4、区位优势
贵州处于大西南的东南部,周边省市区人口稠密,经济发展快,旅游消费能力强,客源充足。既便于接待东南沿海和港澳台地区游客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又是内地游客赴沿海开发地区旅游的重要通道,有利于发展过境旅游。特别是随着贵州省高速公路”六横七纵八联”交通骨架的建设以及贵广高速铁路和公路、渝贵高铁、沪昆高铁的开通,使得贵州的区位优势大大提升。
10月8日,来自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消息显示,根据初步测算,10月1日至8日,贵州共接待游客5190.69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367.21亿元;按可比口径测算,假日前七天分别恢复到去年同期水平的84.10%和76.71%。

假日期间,全省A级旅游景区开放率为97.5%,省博物馆、省图书馆、贵州美术馆等重点文博场馆“不打烊”、全面开放。黄果树旅游景区等推出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夜间旅游项目,点亮贵州“夜经济”。贵州乡村游、田园游、生态游、红色游人气持续旺盛,越来越多的游客慕名来到贵州尽享养眼、养肺、养胃、养身、养心“五福”。各地各旅游景区抢抓机遇,举办特色鲜明、参与性强、内容丰富的文旅活动,让游客慢下来、留下来、住下来。第三方调查显示,假日期间来黔游客花费构成中,购物、餐饮、交通三项花费占比高,分别为24.4%、20.3%、19.7%。

据统计,假日期间,全省纳入监测的111家旅游景区共接待游客593.1万人次,门票收入10114万元,其中累计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的景区有16家;纳入监测的33家温泉景区游客接待量达36.8万人次,门票收入2261.3万元;纳入监测的143家旅游饭店平均出租率为63.9%,其中平均出租率超过80%的有29家。10月1日至7日,全省共受理处置有效投诉20起(10月8日未接到有效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77.43%。

为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自8月以来,贵州各级文旅、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关闭投诉集中的购物店33家,公安部门对40余名经营业主和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留置调查,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扫黑办、省公安厅移交涉嫌胁迫欺诈购物线索2件。同时
“四要”的具体内容包括: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护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十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不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精心准备、在会上不着边际的发言;不准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1.威宁草海
贵州最大的天然湖泊
威宁草海位于贵州省威宁县,是贵州最大的天然湖泊,也是云贵高原三大湖泊之一,草海得名于该湖泊生产水草。草海水域面积46.5平方公里。
是一个完整、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是黑颈鹤等228种鸟类的重要越冬地和迁徙中转站,因此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海的主要保护鸟类为黑颈鹤,是世界上最大的黑颈鹤过冬地,被评为世界十大观鸟胜地之一。
2.红枫湖
中国最美的樱花湖
红枫湖是贵州最大的人工湖泊之一,位于清镇市和平坝区之间,其水域面积57.2平方公里,相当于6个西湖面积。湖边有座红枫岭,岭上及湖周多枫香树,因此名为“红枫湖”。红枫湖也是中国最美的樱花湖。
红枫湖畔有两处万亩樱花花海,一块在红枫湖畔上游溪河入湖口,这里过去隶属贵州平坝农场,现在划归贵安新区,这里是中国最美丽的樱花观赏地。
另一块在红枫湖中段,沪昆高速公路贵阳至安顺段从花海中穿越而过,被评为中国最美高速公路。
3,乌江源三大连湖
中国最美喀斯特湖泊
乌江上游,因为修建水电站,形成了东风湖、索风湖、支嘎阿鲁湖三大连湖,总体位于黔西、大方、织金县一带。峡谷风光优美,高峡平湖,水波澄碧。
2009年,世界文化地理研究院等机构联合评定,乌江源百里画廊三大连湖入选“中国十大喀斯特美丽湖泊口碑金榜”,排名第一
4罗甸高原千岛湖
建有世界最长的水上栈道
南盘江和北盘江交汇后,形成了红水河,红水河,因流过红色贝砂岩层、河水红褐而得名。罗甸是红水河在贵州的最后一站。
随着龙滩电站的建成,近400平方公里水域的“高原千岛湖”在罗甸境内形成,湖中呈现千岛星罗棋布、水光潋滟的水上奇景。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在罗甸县红水河休闲度假区举行,同时位于该景区的世界最长水上栈道正式开门迎客。
去了红水河定不能错过是就是红水河的野生鱼宴,所谓“不吃芝麻鲣,枉自到罗甸”。“芝麻鲣”(斑黧),它与鲈鱼(花鲈)、嘉鱼(卷口鱼)、鳜鱼(桂花鱼)一起被誉为珠江“四大名鱼”。
5,万峰湖
中国五大人工湖之一
万峰湖景区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东南部,该湖泊由天生桥一级电站大坝将南盘江拦截而成,湖面面积176平方公里,蓄水102.6亿立方米,内有30多个全岛、58个半岛、82个港湾,是全国五大人工湖之一。
万峰湖景区以红椿坡阳口内湖景观为主,景观面积50平方公里。它的主要景点有红椿水上石林、马岭河坡阳入湖口、水上布依山寨等。
6,剑河仰阿莎湖
苗族旅游圣地
仰阿莎,为苗语人名,意为"水边的小姑娘"。仰阿莎湖原名三板溪库,2006年建成后,坝高185.5米,为国内第二、世界第三高坝。
湖区风光有柳川水上游乐中心、巫包苗族红绣、绕号苗族锡绣、巫山峡谷、南寨白水洞瀑布、天堂界风光、柳仰阿莎湖基苗族古城、雷打塘、
南加平湖、康中水上度假区、巫莎度假区、青山界风光等,是一个集民族风情、自然风光、水上游乐和人文景观于一体的旅游圣地。
7,构皮滩水库
构皮滩水库是贵州最大的水电站——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建设之后形成的大湖泊,位于开阳县,余庆县和湄潭县之间,在每个县的名字都不同。
在开阳名为开州湖,在余庆名为飞龙湖。其中“飞龙湖”的自然风光由以前的乌江峡谷风光变成“湖连谷、湖中峡、峡湖相间”的奇特山水景观,创造山水精华,体现了水中观峡、峡中观景、湖中观岛、岛中赏湖的观光特点。
8,石阡鸳鸯湖
全国最大的鸳鸯栖息地
鸳鸯湖狭长、水面宽100米至200米不等。湖水澄碧翠绿,山间丛林如黛,空气格外清新。由于佛顶山脉原始森林保存完好,加上村民植树造林20年不间断,周边林地面积已达8000多亩。
良好的植被与气候环境使迁徙的鸳鸯成为当地驻鸟。石阡鸳鸯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778公顷,湖区鸳鸯及其栖息环境在贵州省乃至全国都具有稀有性和独特性,是全国最大的鸳鸯栖息地。
9,贵阳百花湖
百花湖位于贵阳市西北郊,地处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和清镇市百花湖乡之间,湖水和岛屿面积14.5平方公里,相当于2个西湖大小。贵阳百花湖以湖汊多、岛屿多见胜,湖中岛屿108个。
百花湖分为南湖和北湖和中湖。南湖狭长,奇峰连绵;中湖开阔,碧波万顷;北湖山重水复,岛多湾奇。
10,六盘水明湖
六盘水明湖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村,距市中心城区2公里。2013年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场地中最具标志性的建筑物是暖色的彩虹桥,总长1.13公里,既是一条景观长廊,又是一条游览通道。该桥为异型钢结构,宽窄不一,高低起伏,犹如一条凌空飘舞的彩带,蕴含了“水舞钢城”的设计理念。
是目前国内最长的异型钢构桥,它与当地常见的凉爽湿润天气形成对比。
贵州一直都是水资源十分丰富的旅游地区,这里星罗棋布的湖泊,景色各异,每一个都有着自己的个性和美丽,来到这里,感受自然的美丽吧
铜仁古城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仁古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铜仁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铜仁古城是指位于铜仁市中心城区内,三江汇流处铜岩周边的东山古建筑群、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江宗门半岛既有建筑群,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铜仁古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古城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规划管控等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乡建设、消防、规划、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铜仁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古城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修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共管共建机制;
(五)与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铜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文物、文史、规划、设计、古建、消防、园林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
古城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古城保护方案、保护名录、规划,以及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未经论证、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铜仁古城的行为。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资助、捐赠、设立公益性资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研究等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每年端午节所在周为铜仁古城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保 护
第九条 铜仁古城实行分类保护,从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重点控制历史建筑形态、结构和传统民居的风貌,全面保持既有建筑的风貌特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应当与古城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古城整体风貌。
第十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周逸群烈士故居、飞山宫、川主宫、东山寺、古城墙、古城门、古码头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包括其范围内的朱家大院、罗家大院等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
(三)逸群小学、东山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红色文化资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阁、古井、古树名木;
(五)书院、文庙等既有建(构)筑物;
(六)传统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铜岩、东山、江宗门半岛、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等景观风貌;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一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编制、修订工作,对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古城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古城保护机构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征等;
(二)普查、研究获取的资料;
(三)测绘、设计信息资料;
(四)修缮、保养过程中的图文和影像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分类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
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标志牌。
第十四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责任单位制度,保护责任单位由古城保护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古城保护机构收集、研究保护对象的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和实物,并接受其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铜仁古城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古城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古城保护机构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设置保护责任公示牌。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第十七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改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制定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明确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古城保护机构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传统民居损毁,不得擅自拆卸建筑构件,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和改变原有风貌。
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其所有权人参照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古城保护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铜仁古城内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原有风貌特征进行维护和修缮。除既有公共建筑维护和修缮由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外,其他既有建筑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 铜仁古城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维护、修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城保护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维护、修缮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手续报古城保护机构备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中,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古城保护机构监督。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古城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规范、文明有序、干净整洁、便民利民的要求对铜仁古城进行管理。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运用铜仁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保护名录、历史文化、业态项目、旅游活动、消防安全等内容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古城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古城保护机构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管线,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古城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古城内装修装饰行为的监督指导,制定管线管道、店铺门面、广告招牌、景观灯光、空调外机、遮阳棚(伞)等装修装饰标准。
给排水、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需要采用架空或者沿墙敷设的,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古城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铜仁古城内举办民俗、节庆、演出、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对铜仁古城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装修、经营等有关事项开展政务服务,制定车辆通行、货物运输等便民措施,为居民和经营者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乱搭建、乱堆放;
(三)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移植、修剪树枝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
(六)破坏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油烟;
(八)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升放孔明灯;
(十)抽打陀螺、甩响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传统民居;
(四)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东山山体的活动;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储存、使用燃气;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铜仁古城资源,根据功能规划布局,明确区块业态,发布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经营项目目录,制定鼓励类项目奖励政策,推动古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铜仁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依法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一条 铜仁古城内历史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外观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除不得开设大型餐馆外,可以进行活化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展示非遗项目、开展民俗表演、开设中医药馆等,传承民族民间文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利用铜仁古城内的传统民居开设传统商铺、传统工艺作坊、客栈、茶室等经营服务场所,展示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形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城游、红色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二)开设博物馆、非遗馆、图书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科技馆;
(三)开办红色革命教育、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研学、培训机构;
(四)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五)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传统中医药、健康养生行业;
(七)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艺、酒吧;
(八)组织赛龙舟、傩戏、龙灯钹等民族民间文艺表演;
(九)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香烧纸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和推进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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