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全省文化和旅游战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文化和旅游发展稳中向好,预计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4.7亿人次,旅游总收入4238亿元,分别恢复至去年同期的57.3%和49.7%,恢复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四川以580.42亿元列旅游总收入排行榜第一名,同样也是接待游客总数最多的省份。
根据排行榜中的数据显示,19省份旅游总收入均超过百亿,其中8省份旅游总收入超过200亿元,分别为四川、广东、陕西、云南、浙江、安徽、福建、湖南。
简介:安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是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指定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旅行卫生保健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承担着安徽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旅行卫生保健、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咨询等业务。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关键之年。记者从省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今年我省将加快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力争全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410 万人次、国内游客9 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0000 亿元,分别增长5.5% 、10% 和17.6%,全面完成“ 十三五”规划目标。
安徽省比较落后,经济效益没那么高,于是农民打工人员最多,其中省内安庆、宿州、亳州、六安和阜阳这五个城市是最具有特点的。
第一就要数安庆了,安庆市位于长江下游地段,风景秀丽被评为绿化模范地区,并且也是具有影响力的城市,全市有520万人口,其中有一百万人口都会珠三角地区、长江三角州等大城市工作。
第二,宿州作为其东北著名的文化古城,楚汉、淮河等传统文化都发源于此,苏州最近的发展实力很强,经济发展比以前好得多,旅游业的发展很可观,在这样的城市里,还有很多人外出打工,在上海、珠海等地经商。
第三是亳州,常住人口为510万人,而160万人以上的人口每周都有休假,据说人类起源石器时代将在博州度过,家住合肥、河南的历史上三朝古都但波州是波州市人口最多的地方。
第四是六安,在长江段,是国家级试验区,有良好的交通枢纽,说得很响风景优美,污染也很好,但在外地工作的也不少。
第五是阜阳,位于省内西北方向,与河南相邻,人口多达一千万,是个人口大市,但经济发展迅速且稳定,国家级5A景区也是有好几个,算是一个非常值得一去的城市了,但阜阳却是安徽省外出最多的城市。
融合了徽式建筑,A,“徽”字印章,河流,“安徽旅游”及其拼音等元素。徽式建筑用中国书法和国画手法描绘,凸显安徽建筑特色,突出安徽的徽文化和风土人情;A取自“安徽”拼音“的首个字母,同时体现安徽旅游争创高品质旅游服务的信心;徽式建筑和“徽”字印章具有安徽特色,突出了安徽的徽文化的特色,代表安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高品位的旅游资源;河流既代表美丽的山水风光,又象征安徽旅游业正在源源不断地发展,将会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旅游胜地。
标识的色彩采用黑与绿和红色印章搭配,取山水和土地之色,又有国画特点,体现安徽旅游的文化特征。整个标识简洁,具有时代感。
融合了徽式建筑,A,“徽”字印章,河流,“安徽旅游”及其拼音等元素。徽式建筑用中国书法和国画手法描绘,凸显安徽建筑特色,突出安徽的徽文化和风土人情;A取自“安徽”拼音“的首个字母,同时体现安徽旅游争创高品质旅游服务的信心;徽式建筑和“徽”字印章具有安徽特色,突出了安徽的徽文化的特色,代表安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高品位的旅游资源;河流既代表美丽的山水风光,又象征安徽旅游业正在源源不断地发展,将会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旅游胜地。
标识的色彩采用黑与绿和红色印章搭配,取山水和土地之色,又有国画特点,体现安徽旅游的文化特征。整个标识简洁,具有时代感。
中国乡村旅游的十大发展模式
一、乡村度假休闲型(农家乐型)
是指地处城镇周边的乡村,利用离城市近、交通便利的条件,以乡村生态景观、乡村文化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基础,以家庭为具体接待单位,开展旅游活动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特点是:投资少、风险小、经营活、见效快。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做好规划,防止产品简单重复;二是挖掘文化内涵,提升产品的品位;三是推行行业质量标准,规范服务;四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花乡、重庆市南岸区石牛片区、浙江省安吉县报福镇、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河南省栾川县重渡沟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东沟村、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青竹村、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天山村、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大兴村等。
二、依托景区发展型
是指把附近旅游景区的部分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吸引周边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农民还可以为游客提供旅游商品和农副产品,从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临近重点景区;二是游客量较大;三是周围农民具备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发展这种模式应注意: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定的服务功能;培养农民的旅游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从业农民的组织和引导。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湖北省秭归县周坪乡、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广东省信宜市旺将村、山东省五莲县靴石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福建省泰宁县水际村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温汤镇、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南强村、山西省壶关县桥上乡、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扎西宗乡、安徽省石台县大演乡、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家乡等。
三、旅游城镇建设型
是指在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把旅游开发与城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设旅游小城镇,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发展这种模式应该具备的条件:一是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具有一定基础;二是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吸引力大。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要对小城镇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农民参与小城镇建设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云南省大理州喜州镇等。
四、原生态文化村寨型
是指利用当地原生态的村寨文化资源,包括当地居住环境、建筑、歌舞等独特性,以保护为主,因势利导开发旅游,促进乡村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类型必须是当地村寨是原汁原味的,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这种发展模式要注意:一是做好整个村寨旅游发展规划;二是引入市场开发机制,促进旅游开发;三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着重强调对当地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广东省封开县杨池村、贵州省江口县云舍村、江西省婺源县李坑村、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天龙村。
五、民族风情依托型
是指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以独特的民族风情为基础,大力改善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引导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开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少数民族具备一定规模;民族风情具有独特性和吸引力。这种发展模式应注意:一是要切实挖掘当地少数民族的风情,提升文化品位和旅游吸引力;二是要引导当地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三是要改善当地村容村貌和基础设施条件。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新村、青海省互助县土族民俗旅游村、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渔业村、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红旗村、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西博荣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红岩村等。
六、特色产业带动型
是指在村镇的范围内,依托所在地区独特的优势,围绕一个特色产品或产业链,实行专业化生产经营,一村一业发展壮大来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具有生产某种特色产品的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有相应的产业带动,市场需求旺盛;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产业集群形成规模。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注意:要定位准确,大而全就是没特色;政府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要树立服务意识,避免过分干预市场;重视示范带头作用,分步实施;大力加强农业和旅游产业一体化组织程度;重视市场推广和自主创新,以特色促品牌。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山西省阳城县皇城村、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农科村、广东省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福建省宁德市三都镇等。
七、现代农村展示型
是指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因势利导,接待游客参观、展示新农村形象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必须是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知名度较大的农村。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发展旅游与发展其他产业的关系;二是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活动。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等。
八、农业观光开发型
是指利用农业生产过程的知识性、趣味性、可参与性,开发规划出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满足游客需求,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临近城镇、客源市场潜力大;二是交通便利,可进入性较好;三是农业生产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强。发展这种模式必须注意:要有良好的项目创意和规划;要认真对客源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客源市场的需求;要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加大对项目的宣传促销力度。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观光园、上海市奉贤区申隆生态园、辽宁省葫芦岛市宏业现代农业园区、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2团新天冰湖旅游园区。
九、生态环境示范型
是指具备良好生态环境的农村,以生态环境作为旅游吸引力,开发观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具备便利的交通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这种发展模式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旅游开发引起环境的破坏和退化;要培育旅游开发经营者和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有:江苏省常熟市蒋巷村、北京市密云县石塘路村、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镇滕头村、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民乐镇罗政村等。
十、红色旅游结合型
是指在具备“红色旅游”资源的乡村,结合“红色旅游”的发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参观游览活动,带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必须是在知名度较大的、革命遗迹和遗存较为丰富、旅游接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开展的。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旅行活动的兴起可谓是位居世界前列,并且“旅行”这种行为早在中国公元前22世纪就有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旅游事业也紧跟时代的步伐。如今在中国有“世界”称誉的旅游景点随手一抓便是,那么在中国众多的旅游景点当中,中国的旅游大省分别都有以下省份:
一、四川:世界遗产最多、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四川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峨眉之秀、青城之幽、剑门之险、竹海之翠、九寨之奇。
二、云南:七彩云南、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
云南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丽江古城、香格里拉、西双版纳、玉龙雪山、哈尼梯田。
三、海南:避寒、休闲旅游胜地、中国第二大岛。
海南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三亚、大小洞天、南山、槟榔谷、分界洲岛。
四、浙江:丝绸之府、鱼米之乡、中国古代文明发祥地。
浙江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杭州西湖、乌镇、千岛湖、普陀山、南浔古镇。
五、湖南:芙蓉国、九州粮仓
湖南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凤凰古城、张家界、武陵源、衡山、岳阳楼。
六、江西:名山俊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地。
江西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庐山、三清山、龙虎山、瑶里古镇、武功山。
七、贵州: “天然公园” “八山一水一分田 ”盆地美景、绚丽多彩的溶洞景观。
贵州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千户苗寨、黄果树瀑布、织金洞、镇远古镇、遵义会议会址。
八、西藏:藏西秘境、天上阿里、地球之巅、珠穆拉玛峰。
西藏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布达拉宫、大昭寺、纳木错、唐古拉山-怒江源、雅鲁藏布大峡谷。
九、广西:桂林山水甲天下 “无山不洞,无洞不奇”的洞穴景观。
广西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漓江、阳朔、北海银滩、涠洲岛、龙胜梯田。
十、江苏:“天下第一泉” 长江文化的发祥地、苏州园林。
江苏人气最高的五大旅游景区分别为:周庄古镇、拙政园、瘦西湖、苏州太湖、鼋头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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