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低风险地区人员凭借核酸阴性证明和绿色健康码,体温正常是可以在湖南省内旅游的
取得旅游教师资格证,所有景点都免费!
现在你门票的景点比较多,我是在衡阳,我就主要谈谈衡阳免门票的景点。
南岳七十二峰的首峰雁峰公园,以前是收费公园,票价五元,现在免票。
石鼓公园,衡阳八景之一,以前的门票是20块钱一张,现在是免票。
衡阳东洲岛也是衡阳八景之一,以前收门票,现在是免票。
岳屏公园,衡阳市区最大的公园,以前也是要门票的,现在也全是免票。
贝拉小镇 长沙生态动物园 海立方亲子公园 华谊兄弟电影小镇 星球水上乐园 谢子龙影像馆 云顶星河游乐王国 融城欢动世界游乐园 三只熊冰雪王国 汤乐泉洗浴馆 乐图空间 赤马湖滑雪 熊猫座主题乐园 糖果盒子蹦床公园 贝乐运动乐园 英伦玩国儿童亲子乐园 童梦王国 飞吧蹦床公园(红星店)
爱儿乐亲子乐园 杰克乐淘金馆 哆奇乐儿童乐园 乐悠游儿童乐园(泉塘店)佳贝爱儿童乐园 军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 嘻品堂 开心动漫乐园 蚕桑科技文化中心
2020年湖南省接待旅游总人数为69336.07万人次,其中接待国内旅游人数69319.03万人次,入境旅游170404人次。国内旅游的收入为8258.42亿元,旅游创汇收入为5116.65万美元。
各地市中,接待游客最多的是长沙市,共接待了15194.31万人次,包含国内游客15190.68万人次,入境游客36297人次。其次是郴州市,接待了游客合计6899.70万人次。
湖南2022年退林还耕新政策一,按照政策退林还耕补给农民各项费问,按照当地每产值补给粮食,按每亩补贴粮食或钱,政策二有些退林还耕还要跟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因经济植物价值高,所以相应补贴高,因地制宜给予补贴。
政策三,不是所以退林还耕都有补贴。
202丨年湖南对医护工作人员免费景点有桔子洲头,岳麓山,爱晚亭,岳麓书院等萊垍頭條
五台山景区
记者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台山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对游客恢复首道门票收费,全票135元/人次、半票70元/人次;对全国医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免票政策延至2021年3月25日。
配合疫情防控,五台山景区依然实行实名制分时段预约购票制,同时对入山人员密度进行实时监控,暂定日接待量不超过3.5万人,规定时间段超过限定人数,将无法购票。
平遥古城景区
记者从平遥古城景区了解到,2021年1月1日起,平遥古城景区对全国游客恢复工作日门票收费政策,平遥古城全价票每张125元,半价票每张65元;双林寺票价每张35元,半价票每张15元;镇国寺全价票每张25元,半价票每张10元。游客可以通过“平遥古城景区官方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实名预约游览,或者通过携程、驴妈妈、美团等平台购买门票。由于平遥古城景点众多,参观时需单独核验二维码,每个景点只可参观一次。
此外,平遥古城景区对全国医护工作者的门票免费政策执行到2021年3月25日,参观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即可,如有疑问可以咨询0354-569 0000。
皇城相府各景区
记者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了解到,旅游区内各景区(包括相府景区、相府庄园、九女仙湖、郭峪古城、蟒河景区、海会书院)将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对全国游客恢复首道门票收费,计划在明年前往皇城相府的游客请在景区公众平台“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或者美团、携程、同程等线上平台实名购票。
旅游区暂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全国医护人员继续实行免票政策,全国医护人员凭本人资格证或执业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免费游览。
2021年1月期间,游客本人乘坐高铁前往晋城,可以凭借晋城东站的高铁票享受半价优惠。
(一)统一改造标准
1.统一产品标准。化粪池产品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原则上选用无害化、防腐性能好且具有防渗漏功能的一体缠绕式或二八式玻璃钢三格化粪池,是省、市主管部门指导名录内的产品,且必须能提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产品采购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公开统一招标采购,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明确生产厂家质量责任及质保年限等。
2.统一模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单户“三格式”化粪池、联户“三格式”化粪池、“三格式”化粪池+“小微人工湿地”、下水道集中管网收集等四种模式。
3.统一技术标准。农村厕所(户厕与公厕)改造应结合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等进行合理布局。改(新)建农村厕所及化粪池应尽量远离水井或其他地下取水构筑物(间距大于5m),防止污染水源。户厕应入室,没有条件改造入室的,可采用多户共建一个小规模的无害化卫生公厕。排气管应安装在第一池,靠墙固定安装,外观应和住房建筑协调,高于户厕屋檐或围墙墙头50厘米,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米。三格化粪池顶部设置清渣口和清粪口,直径不小于20厘米,第三池清粪口可根据清掏方式适当扩大。清渣口和清粪口应高出硬化地面不小于10厘米,若硬化后达不到此高度时应在口沿加装井筒。
4.统一编号规则。本年度户厕实行统一编号及段号分配,户厕地面硬化后编号,规则为“建造年份后2位数+ 5位数字”(共7位数字)。各乡镇(街道)改(新)建的户厕编号起始至终止编号分配详见附表,编号开始两位“22”为年份。编号要采用拓印的形式,牢固、明晰地体现在厕屋或化粪池地表等位置。
5.统一验收标准。室内:厕屋结构完整安全,厕屋有照明、通风及防蚊蝇等设施,墙面平整,地面防滑;厕屋地面高出室外地面10厘米以上。室外:化粪池整体及各格池间不渗漏;进粪管内径不小于10厘米,与排便孔密封紧固连接;三格化粪池顶部高岀地面不小于10厘米,直径不小于20厘米;清渣口和清粪口应加盖;有锁闭或防坠装置。安装使用:浴室与厕屋共用的应将便池设置不小于15厘米的高差,并防止洗涤、厨房等其他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化粪池安装位置合理,不高于厕所;化粪池粪污半年检查并清掏一次,不影响进粪管和过粪管的畅通;化粪池区域上方不堆压重物,应有禁压、禁火标志。
(二)统一规划放样
1.科学合理规划。化粪池选址位置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人员进行规划,要与厨房形成有效隔离。采用三格化粪池改厕模式的应单独规划管道,防止厨房、洗澡水进入化粪池,防止降低无害化处理效果;采用集中管网式模式的水管排污道主线路由镇村统一测绘设计,做到科学合理。
2.统筹公厕模式。农村公厕优先选择在农贸市场、门前三小、幸福屋场、乡村旅游资源村、美丽乡村创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段,由乡镇(街道)统筹选址进行改(新)建。原则上各地新建公厕的样式和造价相对统一。
(三)统一施工队伍
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进行改厕施工。
2.施工完成后,施工队伍要负责指导农户做好后期养护等工作。
(四)统一监理验收
1.探索建立改厕监理机制。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和合同对改厕施工质量、进度、造价、验收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等进行监理。村级督促监理人员对化粪池到村后的外观质量及安装前后的渗漏情况进行查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压实监理责任。
2.建立健全评估验收机制。乡镇(街道)在施工完毕及时组织村委及施工单位进行逐户初验及整改,对农户档案进行逐户整理,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档案整理一户。待全镇年度改厕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请正式验收。县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对辖区内改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依据标准逐村逐户查验,建立验收台账。第三方机构完成验收后,县乡村振兴局按照不低于30%的样本数据进行复核。将第三方评估和县乡村振兴局复核纳入改厕工作专项考核内容。
3.试点建立后期运维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已建好的村民微信群及村务公开平台,及时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回应群众诉求,开展改厕后期回访,把正确使用户厕、维护管理户厕落实到每一个改厕户。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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