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申请预立项需报当地旅游局和规划局。(1)建设项目立项申请;(2)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4)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或资信证明;(5)合资、合作项目提交公司合作协议;联建项目协议;(6)拆迁企业证明;拆迁安置方案;(7)特殊行业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化管理部门批件;以上1— 7资料齐全,予以受理,经审核批准,属于区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经审核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属于市审批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里,在下发批复后,方可在大同区办理购地、规划设计方案、筹资等前期准备工作。
2、办理正式计划需提报:对于国家重点型项目在具备1—7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土地合同、1:500地形图、土地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扩初建设审定通知单、建设资金证明、初步建设方案等。
3、立项申请格式:《关于×××项目立项的请示》城市规划局:1、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2、项目建设的规模;3、项目建设的周期;
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分析;7、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析和安全生产评价分析;8、项目建设单位承办能力分析。
1.多多发展团员。
2.希望班级团支部多举办活动,组织讲座之类的,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
3.班级开展活动应该更有实效,更有影响力。
4.希望党团能多一点实际行动。
5.多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6.多开展班级活动。
7.加强学院之间的沟通。多一些实践活动。
8.团委多开展一些活动。
9.希望党员联系寝室发展的更广泛,更深入。
10.丰富团支部文化。
11.希望学院团委多举办些在社会上如何为人处事的讲座。
12.同学之间应多多交流。
13.多开展一些讲座。
14.建议增加入党人数,大家都有强烈的入党意愿。
15.党团多开展一些活动,提高党员的组织协调能力。
16.党支部工作很好,继续加油!
17.有意义的讲座适时进行。
18.团支部工作做得非常好!
19.希望班级能组织户外活动。
1993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的意见》,提出国内旅游要坚持"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将国内旅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此期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旅游业明确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业产业化进程和国家90年代开始的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转型同频同轨同行。旅游业随着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而转型,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新年伊始,首次全国文化和旅游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旅游界关心的怎么推进文旅融合,会议提出 “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稳中求进、鼓励创新”四点意见。细读之后,本人有一得之见,略陈如下。
【一是要尊重规律。要深刻认识到,文化和旅游有可以融合的一面,也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一面,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一定要坚持“宜融则融、能融尽融”的原则,坚决避免片面强调特殊性和完全忽视特殊性两种倾向。】
1、要有意识地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
2、幼儿园要强化普通话训练。
3、多带孩子们到大自然中去。
4、幼儿一日生活应丰富多彩。
5、应为孩子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环境。
6、对于个性较强的幼儿要多加引导、关心、教育。
7、鼓励幼儿创新精神,提高幼儿参与意识。
8、要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个别教育。
9、对孩子要加强品德教育,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
10、幼儿园的教育要面对每一个孩子,不要有亲有疏。
(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构建全域旅游发展格局。贵州在全国率先完成全省域旅游资源大普查,世界上第一个以山地旅游为主体的国际旅游组织——国际山地旅游联盟落户,实施山地旅游标准化三年行动,着力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抢占山地旅游、全域旅游发展高地。
(二)文旅融合业态创新,培育壮大产业新增长点。“十三五”以来,贵州累计推出588个新项目新业态。大力实施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工程和“1+5个100”工程,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增至137个、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37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7个,世界自然遗产地、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三)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大力实施旅游扶贫九项工程,开展“宣传促消费扶贫”十大行动计划,制定推广乡村旅游管理服务3个省级标准。
(四)宣传推广引资引源,提升多彩贵州频带形象。充分把握旅游业“流量经济”“形象经济”“眼球经济”等特点,深耕国际国内客源市场,讲好多彩贵州故事,构建多维度宣传推广体系、差异化优惠政策体系。
(五)加大政策纾困力度,推动旅游产业提振复苏。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在全国率先全域有序开放贵州旅游景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和旅游市场恢复发展。
(六)强化旅游市场监督,优化贵州旅游服务环境。“一手抓流量、一手抓质量”。近年来,贵州布局建成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同时开展“多彩贵州满意旅游痛客行”活动,依法严打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假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娱乐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通过互联网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我国五年规划编制史上是第一次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旅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扩大调整范围。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相关的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出的,并通过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区域。。应当将世界自然遗产、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调整范同内。
(二)采取开放式共同管理。南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并强化监管职能,林业、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应的自然保护地,以最人程度上消除管理体制上机构重叠,机制不顺畅的矛盾。
(三)建立社会性收费制度。自然保护区中法律允许开发利用的功能区域及资源、景观等因子,对于生态旅游、科研、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敦促受益者就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相应补偿的社会性收费机制来为自然保护地筹集资金,并用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开支,使之符合生态补偿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旅游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49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