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是于二零一八年经过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它位于广西防城港,地处北部湾的一畔,是中国西部的第一大港口,与东国区的河运,陆运,以及海运紧密相连。在防城港旅游试验区内,拥有着像十万大山,江山半岛,北仑河口以及京岛等等的旅游资源。
防城港试验区内有十万大山、北仑河口、江山半岛、京岛等旅游资源,口岸年出入境人数居中越沿边口岸之首,试验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已与全国路网联接,与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形成1小时经济圈,与越南开通了“海上胡志明小道”高速客轮旅游航线。
全域旅游是“面”、智慧景区是“点”,以点带面、以面带全是智慧旅游的建设模式。全域旅游建设是以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地方规范为依据,保持与产业政策、规划、标准、意见中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全域旅游建设还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即面向游客需求提供全程服务、全局统筹安排分步落地实施、继承建设成果避免重复建设。
全域旅游建设的目标主要是:
互联网+旅游的核心要素是转变观念,实现旅游监管、营销与服务的全面升级。全域旅游时代,旅游产业监管、旅游品牌建设、旅游服务提升、旅游大数据应用四位一体,相辅相成。那全域旅游建设呢,主要是集中打造“智慧旅游+宣传”、“智慧旅游+服务”、“智慧旅游+产业”这三个方面。
招投标复核是指招投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在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意见的检查。
而招投标复评则指的是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之后,由于对中标单位有异议,经招标方决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全域资源是一种资源价值观,就是把区域内所有要素均作为旅游资源或其构成要素、或影响要素的资源观。规划需在识别、评判的基础上,对有利要素采取改造、利用、组合、提升等手法,使其发挥旅游资源价值;对不利要素采取屏蔽、转化等手法,消除其负面影响。
全域资源包括已评定的各类景区、旅游区、森林公园等,也包括大量“编外”的“非景区”、“非旅游区”。这些编外资源,包括山川、水系、道路、村落、城镇、田园、林地、野生动植物、各类设施等;还包括非区域性的星空、云天、海域等资源;以及各类生产活动,如农业、养殖业、林果业、矿业等。
全新价值观,是认为全域资源具有新的休闲旅游价值的观点。
理论上,每一处资源都有自身的价值。以村庄为例,虽然区域内大量的村庄有着较高的相似性,但随着其离城市的距离不同,分别具有了人流大小、安静等不同的价值属性,再结合不同的自然地理特征、人文历史背景,便可以针对不同的市场客群,策划不同的旅游产品。
3、全域景观,追求艺术美
全域资源要求区域内所有可见形象具有基本的、背景化的、最低限度的美感,尽量避免消极画面、消极因素,并主动发现、营造若干具有艺术性、美观性的画面、景观以及观景点。对已经形成的不利景观要素进行改造提升。
以大量村庄民房为例,由于普遍采用瓷砖、限定宅基地面积,导致农宅成为最大的负面景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郊区度假村,普遍呈现出艺术性和美感,这当然有其长期的国内和平环境和历史传承因素。我国农村新建筑的文化艺术、美学积累还普遍不足,需要有一个改造提升的过程。
其他方面,如道路桥涵、水系驳岸、电力线缆、行道树等,均需从景观营造和展示的角度提升设计理念、重新设计视觉形式。比如,行道树就不必全程种满,遇到两侧景观面,就应打断、放开,免得照相都被树挡住。
不是单纯的村庄建设。
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村庄建设。当前实践部门在村庄建设上已经有了很多探索,也投入了巨额人财物力资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美丽村庄建设,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全域旅游,一二三产业融合,甚至按景区标准规划建设贫困村,都是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内容的村庄建设实践。
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强富美”乡村。现在的问题是,实现“强富美”的目标是2050年,即三十年以后的事情,当前全国农村还有2亿多农户,其中有6亿多人仍然居住在农村,有8亿多农村户籍人口。这2亿多农户都承包了农村土地,在农村有宅有房,且绝大多数农户家庭仍然耕种土地,从农业中获取收益。
打造一支过硬干部队伍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学会以抓实“三知三强”(知先进、强担当,知民情、强服务,知敬畏、强纪律)助推党史学习教育,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用“三知三强”的成效强化责任担当、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纪律意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见效,从严从实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着力打造模范部门、过硬队伍。
知先进、强担当。着重解决干部不爱学、不会学、不深学等问题。为每名干部配备学习书籍,坚持每天自学一小时,定期举办专题读书班集中学习。定期围绕一个主题开展“干部政治素质”学习讨论,举办“我来讲”——理论政策业务学习研讨活动。建设“智慧教室”,让党员干部“在家”分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深入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建立落实“传帮带”机制。让干部发扬“安专迷”精神,做强常量,做精增量,做优质量,实现工作从“做没做”向“优不优”提升。
知民情、强服务。着重解决干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意识不强等问题。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基层短板弱项等关键领域,大力倡导“工作不在我这儿耽误,差错不在我这儿出现,担责不在我这儿缺位”的精细服务作风。将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事作为“开门一件事”让群众看到新变化、得到真实惠,推动干部展现新风貌、新作为。坚持瞄准主战场,服务最基层,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大局,聚焦特色产业、重点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做实做精做细人才引育文章,为推动全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严格落实领导包抓责任制和分管工作序时进度管理办法,项目化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努力推动工作在一线谋划、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化解、成果在一线检验。
知敬畏、强纪律。着重解决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纪律规矩意识不牢等问题。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敬畏权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坚持从严管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廉洁从政警示日”“廉政警示教育周”活动,支持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监督执纪,努力建设风清气正模范机关。
一 、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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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
对历史存量问题的整治,要依法依规,讲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在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时,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会上指出,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大事,关乎14亿人生存问题,关乎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续发展,不能有任何闪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保护耕地。
近年来,总书记就“大棚房”问题、“违建别墅”问题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这次,又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既要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坚决遏制这一乱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自然资源部也采取了完善政策、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察等措施,比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清理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闲置用地、严格精准执法督察,通过这些措施来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好耕地。
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相关法律制度成了“摆设”和“稻草人”,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在部分群众中也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别人建,我也建,别人不拆,我也没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还夹杂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是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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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务求取得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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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是针对农民建房问题吗?
不是。整治对象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2020年9月,国家公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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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三:
一是坚决遏制增量。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
二是处置存量问题。要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科学制定方案,从实际出发,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务求取得好的成效。
三要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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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种农作物的土地就不是耕地吗?如何理解乱占耕地建房中的“耕地”?
土地是否是耕地不能仅以是否种植农作物认定。《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指出,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
主要包括:一是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二是休耕、撂荒的耕地;三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四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五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这是指在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只硬化了地面但未建设房屋的,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六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等。七是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整治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这是指对“二调”确定耕地存疑的,通过举证,严格界定是不是在“二调”前就已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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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是“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2020年10月20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指出,7月3日,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立行立改,从即日起,对增量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问题就要坚决处理。
因此,各地要以7月3日为时间节点,对此后发生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021年3月16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开通报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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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新增”问题处理有哪些要求?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会上要求,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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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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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理解“八不准”要求?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在会上指出,“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重点聚焦8类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情形。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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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八不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关于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七、关于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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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什么是“六个严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突出环境问题基本消除,形成生产空间高效、生活空间宜居舒适、生态空间健康和谐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走在黄河流域前列。
十三、什么是土地执法“两早一严”工作机制?
2021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在全国季度卫片执法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探索按月度或实时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兼顾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红线的关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或特殊关系人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如何处理存量?
2020年9月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对存量问题开展摸排。《方案》明确,本次摸排对象为全国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方案》明确,此次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 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其他两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02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主持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韩正强调,要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科学确定整治顺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要选择部分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稳步有序铺开。要坚持依法依规整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符合规定。
十五、如何保障农村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政策。
《通知》明确,一是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二是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
三是合理用地、实报实销,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四是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五是规划要预留农村村民建住房的空间,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时,还要注重引导村民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
十六、如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通知》提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七项措施:
一是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是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是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是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是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验收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验收实施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以县级创建单位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县级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满一年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标准》,对县级、地级创建单位组织初审验收,根据得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单位,并形成初审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验收包括暗访、明查、会议审核三种方式。暗访由验收组自行安排检查行程和路线,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产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明查和会议审核由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旅游规划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构建全域旅游发展格局。贵州在全国率先完成全省域旅游资源大普查,世界上第一个以山地旅游为主体的国际旅游组织——国际山地旅游联盟落户,实施山地旅游标准化三年行动,着力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抢占山地旅游、全域旅游发展高地。
(二)文旅融合业态创新,培育壮大产业新增长点。“十三五”以来,贵州累计推出588个新项目新业态。大力实施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工程和“1+5个100”工程,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增至137个、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37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7个,世界自然遗产地、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三)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大力实施旅游扶贫九项工程,开展“宣传促消费扶贫”十大行动计划,制定推广乡村旅游管理服务3个省级标准。
(四)宣传推广引资引源,提升多彩贵州频带形象。充分把握旅游业“流量经济”“形象经济”“眼球经济”等特点,深耕国际国内客源市场,讲好多彩贵州故事,构建多维度宣传推广体系、差异化优惠政策体系。
(五)加大政策纾困力度,推动旅游产业提振复苏。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在全国率先全域有序开放贵州旅游景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和旅游市场恢复发展。
(六)强化旅游市场监督,优化贵州旅游服务环境。“一手抓流量、一手抓质量”。近年来,贵州布局建成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同时开展“多彩贵州满意旅游痛客行”活动,依法严打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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