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萊垍頭條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萊垍頭條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垍頭條萊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萊垍頭條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萊垍頭條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頭條萊垍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萊垍頭條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條萊垍頭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草案未能提请审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显著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萊垍頭條
旅游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实践,参考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萊垍頭條
旅游法共设十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頭條萊垍
旅游法的实施,将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基础性的法律环境。此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区、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萊垍頭條
顺应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必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垍頭條萊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要点: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
三是景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是内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五是景区游客的安全管理;
六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演练的开展。
文化旅游局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 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旅游景点是分等级的
按照《旅旅游景点是不是分等级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五个级别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八个方面进行评价;二是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对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三是依据《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对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进行评价。、
2,4A景区
评价标准也是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8项。较之"4A"级的标准,"5A"级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A、2A、A
评价标准相对5A和4A来说要宽松许多,总的来说这些景区的名气都不是很大。
主办方、承办方及供应方应针对研学旅行活动,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b) 研学旅行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
c) 研学旅行产品安全评估制度;
d) 研学旅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搞好旅游安全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重点防范、内紧外松的方针,遵循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简称五防,下同)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旅游招徕与招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定点餐馆和商店、度假村、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娱乐场所等)和从事经营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及贸易的定点厂家、公司。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当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并在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防止旅游者人身重伤致残、死亡的事故发生;
(二)防止旅游住宿、交通、游览、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防止国家、集体和宾客的财产丢失被盗被毁;
(五)防止其它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本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暂不具备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某一业务机构负责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省旅游局综合业务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省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召开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负责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省内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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