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码带星号绿色是低风险地区
理论上,只要不出现在防疫风险区,个人只需做好个人防护,出现个人绿色代码和行程卡即可。但事实上,如果绿色立即带来一个“星号”,不同地方的态度可能会不同。绿色代码中出现“带星星”通常意味着该城市有一个高风险区域,但并不意味着该城市已经进入了中风险和高风险区域。如果旅行卡上有星号,您需要确认您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区域。
可以。
如果这个时候出去旅游,到了目的地可能会被隔离7天或者14天,因为大数据的筛查只知道你是从中风险地区来的,大数据不以街道小区为准,只要筛查到你来自中风险地区,就会让你按规定隔离,最好不要出去,减少人员流动,也可以少给自己找麻烦。
应该是可以正常出行的,做好核酸检测工作,随身携带检测报告,最好是在48小时内的,保持健康码绿码,出现尽量选择低风险地区,不要去中高风险地区,旅行途中注意安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非必须不摘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分散游玩,保持安全距离。
天津低风险地区阴性人员不能去云南旅游,因为根据疫情防控原则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是参照防范区管理的,也是非必要不出防范区,旅游更是不可能的了,要等到解除防范区管理后才能外出,疫情防控靠大家,我们都要遵守疫情防控原则把病毒消灭。
这个问题分为两个答案。
一是到四川旅游。四川执行出发地风险等级管理制度,从高风险地区到四川旅游,需要集中隔离;中风险地区到四川旅游,需要居家隔离;低风险地区到四川旅游,只要体温检测正常就可以了。但是,低风险地区中有些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区域,会提出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会要求在目的地做核酸检测。
从四川出去旅游,要查询目的地的防疫要求,如要求提供核酸报告,以配合为宜。
应该是可以正常出行的,做好核酸检测工作,随身携带检测报告,最好是在48小时内的,保持健康码绿码,出现尽量选择低风险地区,不要去中高风险地区,旅行途中注意安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非必须不摘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分散游玩,保持安全距离。
云旅游,其本身并不是新生事物,是互联网加旅游发展背景下的产物。
疫情之下倒逼出来的云旅游,是旅游行业在新形式下的主动应对之策。其概念与之前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疫情前的云旅游是线上加线下相互融合,即包括旅游企业的信息供给,也包含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身体与心灵的共同参与。疫情之下的云旅游难以同线下融合,只是线上的云游,依赖于旅游目的地政府和旅游企业的信息供给,是一种隐于心的情感参与。
云旅游面临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不佳。可能会存在用户体验感不好,产品画面粗糙,云旅游产品制作质量不高。
二,个人信息泄漏。线上旅游消费者会在互联网上留下足迹,如果对信息保护不足,会出现个人信息泄漏。
三,监管不足。对于新兴事物,法律会存在监管漏洞。
低风险地区回南宁也需要核酸检测,
南宁市是人口重多的大城市,为了更好的把防控疫情工作做好,市党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严格按国家防控要求来落实好,对外省回南宁市的人群做好防控严要求,中高风险地区回来的都要核酸检测并要隔离14天观察,低风险地区回来的也要做好核酸检测,48个小时的观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防控工作安全开展。
一、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四、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
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六、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
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旅游发展不景气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破坏了整个世界的商业与消费信心,进而导致了世界的经济衰退。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旅游业自然是在劫难逃,但是,和诸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汽车制造业等经济部门相比,似乎旅游业还算幸运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它抗御风险的特性。
1. 带星的属于中高风险区。
2.如果您行程卡带星号“*”,表示您过去14天行程中存在包含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您需要进一步确认自己是否曾经去过中高风险地区。
3. 属于中高风险地区,路过的时候您的行程码上就会被标上星号
4. 对于行程卡带星号的,需确认是否曾经过中高风险区域。
5. 行程卡带星号不一定会被隔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您去中高风险地区,就会被隔离,如果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就不用隔离。
1、打开微信主页,点击右上角放大镜
2、输入【行程码】,点击下方【搜一搜】
3、在搜索结果里点击【个人行程码查询】
4、点击弹窗里的【查询】
5、进入 行程码页面,查看行程码底部所到过的城市,如果带星,那么城市名字上就会标记有星号。
对于行程卡带星号的,需确认是否曾经过中高风险区域。对高风险地区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观察和7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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