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办理营业执照
2、去旅游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旅游局会给你一个《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1、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3、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的资格证书
4、导游不低于公司人员的20%且不少于3名。公司审批后保证两个月内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
5、经营性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 ;
6、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五、《领取拟设立旅行社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市旅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交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及拟开设旅行社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答复;
七、准予设立的,领取批复文件;
八、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统保);
九、前往指定银行,缴纳2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完成银行担保,凭银行提供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以及旅行社责任险办理凭证,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设立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国内的):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至少一名,部门经理至少两名,取得注册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及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包括原有20万元); 3、足额缴交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 二、提交申请材料(以下手续如果法人无法亲自办理,请为经办人开具设立社授权其办理旅行社变更相关事项的委托书,并附上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设立社公章。) 1、申请书4份。抬头分别写国家旅游局(2份)、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内容包括旅行社设立时间、近3年来旅行社经营状况、自有优势品牌及线路、获奖情况、自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承诺足额缴存质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4、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份; 6、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4份。 以上复印件要求加盖旅行社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派人实地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 3、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旅游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旅游局;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有实际经营场所并具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至少配备3名以上导游人员
注册资金满足30万元
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米
出资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
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明
导游人员资格信息
企业章程
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回单
办理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流程:
1、网上名称审核登记核准;
2、准备实际的场地证明和租赁合同(场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且是办公或者工业用地,并且设施设备、消防、卫生等都要满足旅游局的要求);
3、申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名称一般是:上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4、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核准后确定是否受理,等待审核;
5、旅游局核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旅行社需要的时间:
1、名称核准1-2个工作日;
2、执照审批5-7个工作日;
3、地址审查5个工作日左右;
4、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5、印鉴章备案登记1个工作日;
一般旅行社都可以代办签证,但是在寻找代办旅行社的时候建议慎重一些,;现在办理签证的机构太多了,不同的机构,当然收费标准也不一样,但是办签证,不建议只看收费这一项,要考虑代办签证的目的和性价比。;而且第一次办理签证的申请者最好找专业的、负责任的公司代办;因为第一次比较重要,如果说万一被拒签了,那之后就更不好申请了。
申请条件:
有实际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导游,注册资金满足30万元人民币,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米,出资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
需要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导游人员资格信息,企业章程,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开旅行社的流程: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3、审批期限;4、工商登记。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开旅行社的流程: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3、审批期限;4、工商登记。
一、设立条件包括四个,
1、营业场所,即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若该营业场所为租赁,则租期需在一年以上。
2、营业设施,即需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如电脑、电话、传真机,足够营业用房等。
3、人员条件,持有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总经理一名,持有同上证书 的部门经理二名(国内)。需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可聘兼职)。
4、资金条件,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0万元。
二、申请国内旅行社程序,应向所在地的省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得出申请,省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为批准部门。
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1)包括:申请旅行社的类别(国内、国际),名称(中英文)及缩写、设立地,申报和名称需包含旅行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及其他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总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准备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在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后,须在一家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作出结论。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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