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إ明确 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إ“(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和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所以应当列支福利费。
一、付给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费、救济款,填写支出报销单,领款人、审核人、领导签字后入账。
二、会计处理 1、如果你单位执行新会计准则 (1)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或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1、工资薪金: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范围参见199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职工福利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神,主要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
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那些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而不应该冲应付福利费。 税务上:旧制度下是财税一体,税务标准同时体现在会计规定上。
旧制度允许在会计上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进管理费用,则等于说税务上允许扣除此类开支。 执行新制度后,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所以税务上应执行旧标准,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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