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属于保荐费、承销费,可以冲减股票发行溢价,即冲减“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
根据证监会规定,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
(1)在IPO申报阶段发生的费用(过会前),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材料制作费等;
(2)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过会后),在股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股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募集资金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股发行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费、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应当于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全选。
依据有《证券法》法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当一家企业(或称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而券商在帮助企业承销证券的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是承销费(有时部分券商还会收取保荐费,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放开,这部分费用的收取越来越少),如果承销费用直接在所募集的资金里面扣除,这就叫坐扣。
简而言之,坐扣承销费就是券商在帮助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时将在募集的资金中直接扣除承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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