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上,对于招待费用支出全部如实入账。平时的餐饮票,用于招待的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用于员工个人午餐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税前扣除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即:
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某企业(内资)2006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1、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2、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业务招待费属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
2、如果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3、如果销售部门发生的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其实招待费较多,一次计入损益不要紧的,因为这些招待费只是针对本期业务的,不会今年招待了,明年后年都起作用,以后发生的业务,以后还得招待,所以不应计入类似待摊之类的科目 另外,税务上规定了扣除限额,做待摊费用,反而增加了财务核算的不规范性,复杂性,超标的,税务上只要做纳税调整即可 税务上对招待费有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 1.上述标准中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
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 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
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3.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国家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有专门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办法》颁布后,该政策仍继续执行。
5.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的招待费用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这类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会计意义上来说,行政部门的业务招待费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而销售部门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则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这是企业为了区别各个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情况,分部门记录业务招待费的做法。
但税法要求无论一级科目是管理费用还是销售费用,二级科目一定要是业务招待费,这是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特殊规定,要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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