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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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
朋友,你是一位很细心的人!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销售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价内税,因此,在计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候,其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
具体请你看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征税的账务处理 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其中: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应该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 企业确实应该交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已经发出了,但未结转收入。
如果货物是在本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货物是在以前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应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各期报表。 (二)企业不应该交税 虽然按照税收相关法规,企业不需要纳税,但税局既然找上门来,出于和谐社会的考虑,企业还是把税交了,这时如何处理呢?由于企业并没有将货物发出,在会计上即不能结转收入和成本,预收账款也应该继续挂账。
对于交纳税金的账务处理,笔者例举几种处理: 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理论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规范企业对增值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2。
借:预付账款——**税局 贷:银行存款 理论依据是: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企业迫于税局的压力,打了一笔款给税局,得到了一张完税证明,凭借这张证明,在今后结转收入时不需要纳税。 笔者认为该笔交易的经济实质是预付税款,打个比方:企业付一笔款出去,对方没货,计入预付账款,为的是将来取得货物时不需要再付款;就好比现在没发生纳税义务,但付出了去了一笔货款,为的是将来真实发生纳税义务时不需再交税。
支付税款时的上述两种账务处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都讲得通,接下来就分析一下,当货物发出时的账务处理: 第1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2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预付账款——**税局 笔者再分析,如果最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将货物发出并将款项退还给对方时的账务处理: 第1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之前交纳的税款就相当于为以后的纳税义务提前交纳。 第2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预付账款 当时预缴的税款用来抵减本期的应交税款。
四、计税依据 不论是企业确实应该交还是不应该交,只要税局让你交,都会涉及到计税依据。 笔者认为,如果税局像我们CPA一样,在把情况弄清楚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交税,计税依据应该不会存在太大问题。
但如果是在没有查明情况,而是凭借职业判断,利用自由裁量权要求企业交税,那计税依据就值得商榷了。在实务中,税局要求企业直接按他们怀疑的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税率来缴纳。
但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样操作合理吗? 既然税局没有查看合同,也就不清楚预收账款数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多少。在预收账款数额高于合同金额的85。
47%的时候(假设税率是17%),按照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17%来纳税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税局既然怀疑企业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是没有结转收入,采用自由裁量权要求企业纳税的时候,就应该查明合同,用合同金额除以1。
17再乘以17%来交税。如果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没有进行查看,也不能直接按照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17%来征税。
应该用账面数除以1。17再乘以17%来征税。
但如果根据企业的销售政策和以往预收款销售情况,其签订合同中约定的预收比例低于85。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C.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E。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F。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G。缴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1)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这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月末转出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纳的增值税,期末全额转人“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一般来说,“应交税金——应交增资税”可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进项税额”:反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人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反映当月应交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第:草增值税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反映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税法规定的因购进货物、在产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和其他原因,不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月终时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人“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金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月末将当月多交增值税转人“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金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减免税款”:反映按照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②“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上缴以前各期未交增值税额和月末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人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月末自“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在“应交税金”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反映本月实际已上缴的增值税,贷方反映应交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记银行存款
农产品收购,税法规定可按收购价的13%予以抵扣,其会计业务与其他可抵扣采购相同,具体分录为: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抵扣,与其他采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写税额与不含税价款,农产品因是免税的,所以其收购价款中本身是不含税的,税法规定按13%抵扣,计算时用票面金额直接乘以13%计入进项税额,余额计入采购成本。
“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如果企业还是招待《企业会计制度》的话,其会计科目则是“应交税金”。
《准则》与《制度》相比,《准则》把“应交税金”会计科目与“其他应交款”会计科目进行合并,统称“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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