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议开具的会务费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
以“会务费”名义收款的单位可谓是五花八门,除了一部分是会议组织者外,更多的是饭店、宾馆和度假村等,内容当然也包括上面所说的一切会议费用,而且大多没有明细清单,报销单位也大多以会议费用列支。 “会务费”,应该是召开或参加会议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一般是由会议组织者代办的,所以也只能由会议组织者以“会务费”的名义开票收取。
饭店、宾馆和度假村只是为会议提供条件和服务,最多只是个承办者。 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他们提供的服务都有具体内容,费用应该按具体内容收取,不应该有“会务费”这样一项笼统的收费内容。
杂乱无章的“会务费”背后,也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违纪违规问题。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将活动费、旅游费、招待费等以“会务费”名义报销列支,发票的开具单位都是饭店、宾馆、度假村等,而且没有明细清单,要核实也比较困难。
如我们发现某单位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会务费”10000元。 发票是本区的某酒店开具的,照说似乎很正常,但椐我们所知,该酒店单纯经营餐饮业,规模很小,根本不具备承办会务的条件,所谓的“会务费”,实际上是该单位平时的业务招待费。
如果这样的酒店也能开“会务费”发票,如果是上级部门来检查。 他们可能就不太了解这些具体情况,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造成问题的原因就是这些饭店、宾馆和度假村等经营单位在违规操作,按照客户的要求乱开发票,如果这种情况不制止,势必隐藏着许多的隐患,所以说,“会务费”只能由会议组织单位开具,并且要附列明细清单。 扩展资料: 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会务费”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属于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能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
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会务费”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会务费”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 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
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当然也可能有餐费、住宿等费用,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 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该能够区分内容,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 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把餐费、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会务费”发票。
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只要合情合理,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 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
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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