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
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
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三,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不仅缺乏规范性,应使用完全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计量,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发生税后亏损,反之为贷差;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
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
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 显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反之则应用权益法。
二、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部分,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当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记录和报告,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实物捐赠。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计量。 在权益法下,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
实际上,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因此。
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另外,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贷差不短于10年。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
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
无论何种差额。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投资。
1、根据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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