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参加诉讼的诉讼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诉讼败诉支付给对方的赔款,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法院诉讼费退回放营业外收入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 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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