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中的补助一般是计入“差旅费”明细科目的或者应付福利费。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建议放差旅费里。关于差旅费补贴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税务机关,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如果公司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给员工发放个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应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填报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我也遇到此问题。由于税务要求福利费“据实列支”,此处“据实”有两层意思“一个是实际发生,另一个是出具合法发票。因此,我认为应该如下处理:
1、支付餐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餐费
贷:现金
2、计算发放工资时,工资项目中既有用餐补助(列福利费),又有代扣款(包括应收餐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管理费用——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应收餐费 红字
贷:银行存款
这样,把应扣的餐费先通过发放工资的形式计入福利费,再通过扣收应收款取出来,既规范,又合理
应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2211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4.02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