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费用计入无形资产2113--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
矿山购置费
土地使用5261权和采矿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4102采矿设施什么的入固定资产。
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1653。如果后来又取得该版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权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1)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二级明细科目,并按不同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资源资本化或交纳采矿权价款方式取得或者由于报废等原因减少的采矿权成本。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会计科目下,核算按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二级科目,按不同煤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提或者转回(销)的原已计提的采矿权减值准备。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二级科目,按不同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和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2账务处理流程 1.取得采矿权。
2.缴纳价款。 3.分期摊销价款。
4.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5.报废矿井核销。
6.转让采矿权。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第八条 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第十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低于500万元的,由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应缴费额高于500万元、且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缴纳。
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一)采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开采、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的;(二)对尾矿或废石(矸石)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减缴费额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季度编制上报有关报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分流和返回。
第十五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所在地属地化原则进行统计汇总后,按照省30%、州(市)20%、县(市、区)5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第十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原则,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50%)、矿产资源保护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通过建立各级政府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安排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重要成矿区带和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项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矿业秩序维护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评估经费。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采矿权人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和检查,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报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征收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报表和。
企业自行销售和加工矿产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分别在年度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分两次缴纳。
企业在进行缴纳前,应根据各月矿产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
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每日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76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