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以《问答》为基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判断标准、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探讨。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损益是否来源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该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三)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应该考虑该项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
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项或业务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
比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又比如,上市公司由于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入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2.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还应该考虑损益金额的大小。
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即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于一些明显可归于非经常性项目、但金额较小的损益,为了简化起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但是,如果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了50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仅占当期净利润的0.1%,如果公司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超过6%,但扣除该项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低于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50万元,会使公司达到了发行新股的最低条件,扣除后该公司就失去了发行新股的资格。
所以,应将多收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
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业务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比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3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因此,本年获得的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含的项目 在《问答。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冲销部分;
(2)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 还、减免;
(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 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 的收益;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7)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8)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9) 债务重组损益;
(10)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11)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13)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4)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15)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6)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17)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18)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19)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2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2.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3)资产置换损益;(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委托投资损益;(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公司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损益是否来源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该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 非经常性损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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