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一般会计入应交税金里面。提取时通过“应交税金”科目,会计分录应该是:借: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上缴时,借: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基本概念: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企业交纳的车船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车船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车船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车船税。
1、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税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按规定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在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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