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方式的转变
(一)核算方式变化.
1、以往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税率和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二手房交易等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对于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般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房地产增值税额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开发成本占比较大的建安成本也纳入进项税抵扣.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属于价外税,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总额度中划去一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营业收入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商品以及获得的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税额抵扣办法进行相应抵扣,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会得到一定的降低.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额也将大幅度降低.最终,依据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额的变化最终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将会减少.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设置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科目表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级数1001 库存现金 11002 银行存款 11015 其他货币资金 11015001 外埠存款 21015002 银行本票 21015003 银行汇票 21015004 信用卡 21015005 信用证保证金 21015006 存出投资款 2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121 应收票据 11122 应收账款 11123 预付账款 11131 应收股利 11132 应收利息 11231 其他应收款 11241 坏账准备 11321 代理业务资产 11402 在途物资 11403 原材料 11405 开发产品 11406 发出商品 1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1411 周转材料 11471 存货跌价准备 1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11502 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1511 长期股权投资 1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1521 投资性房地产 11531 长期应收款 1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11601 固定资产 11601001 房屋及建筑物 21601002 机器设备 21601003 运输设备 21601004 一般设备 21601005 其它 21602 累计折旧 1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604 在建工程 11606 固定资产清理 11701 无形资产 11702 累计摊销 1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1711 商誉 11801 长期待摊费用 1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1 短期借款 1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2201 应付票据 12202 应付账款 12203 预收账款 12211 应付职工薪酬 12211001 工资 22211002 职工福利 22211003 社会保险费 22211004 住房公积金 22211005 工会经费 22211006 职工教育经费 22211007 非货币性福利 22211008 辞退福利 22211009 股份支付 22221 应交税费 12221001 应交增值税 22221001001 进项税额 32221001002 已交税金 32221001003 转出未交增值税 32221001004 减免税款 32221001005 销项税额 32221001006 出口退税 32221001007 进项税额转出 32221001008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2221001009 转出多交增值税 32221002 未交增值税 22221003 应交营业税 22221004 应交消费税 22221005 应交资源税 22221006 应交所得税 222210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22210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2221009 应交房产税 2222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222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222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2221013 其他应交款 22221013001 教育费附加 32221013002 矿产资源补偿费 32221013003 车辆购置附加费 32231 应付利息 12232 应付股利 12241 其他应付款 12401 递延收益 12501 长期借款 12502 应付债券 12701 长期应付款 1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2711 专项应付款 12801 预计负债 1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101 衍生工具 13201 套期工具 13202 被套期项目 14001 实收资本 14002 资本公积 14002001 资本溢价 240020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 24002003 接受现金捐赠 24002004 股权投资准备 24002005 拨款转入 2400200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4002007 其他资本公积 24101 盈余公积 14101001 法定盈余公积 24101002 任意盈余公积 24101003 法定公益金 24101004 储备基金 24101005 企业发展基金 24101006 利润归还投资 24103 本年利润 14104 利润分配 14104001 其他转入 2410400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4104003 提取法定公益金 24104004 提取储备基金 24104005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24104006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24104007 利润归还投资 24104008 应付优先股股利 24104009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4104010 应付普通股股利 24104011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 24104015 未分配利润 24201 库存股 15001 开发成本 15001001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5001002 前期工程费 25001003 建筑安装工程费 25001004 基础设施费 25001005 公共配套设施费 25101 开发间接费用 15101001 职工薪酬 25101002 折旧修理费 25101003 差旅交通费 25101004 办公费 25101005 水电费 25101006 劳动保护费 25101007 周转房摊销费 25101008 利息支出 25101009 其他费用 25201 劳务成本 15301 研发支出 1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6111 投资收益 16301 营业外收入 1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16403001 营业税 26403002 土地增值税 26403003 城建税 26403004 教育费附加 26601 销售费用 16602 管理费用 16602001 职工薪酬 26602001001 工资 36602001002 福利费用 36602001003 其他 36602002 办公费 26602003 差旅费 26602004 业务招待费 26602005 通讯费 26602006 折旧费 26602007 筹建费用 26602008 物管费 26602009 保险费 26602010 修理费 26602011 无形资产摊销 2660201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6602013 低值易耗品摊销 26602014 存货盘亏及毁损 26602015 水电费 26602016 租赁费 26602017 诉讼仲裁费 26602018 聘请中介机构费 26602019 咨询费 26602020 研究与开发费用 26602021 技术转让费 26602022 排污费 26602023 税金 26602023001 印花税 36602023002 车船使用税 36602023003 土地使用税 36602023004 房产税 36602099 其他 26603 财务费用 16603001 手续费 26603002 利息收入 26603003 利息支出 26603004 汇兑损益 2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711 营业外支出 16801 所得税费用 16901 以前年度损益。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 (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一: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做税务处理。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即可。
案例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乙为注册在某省A市的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日与同省B市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签订时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 不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该公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所以,乙跨县(市、区)提供该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1 11%)*2%=18018。 01(元),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1行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2%,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18018。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当月申报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销项税额为:1000000÷(1 11%)*11%=99099。
09(元),假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没有起初余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各填写18018。 01,该数据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28栏“分次预缴税额”)18018。
01,并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在A区。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计税方法选择简易征收。2016年5月5日预售,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公告第十九条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为丙公司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1000000元,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0000÷(1 5%)*3%= 28571。 42(元),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28571。
4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假设预缴税款足以全额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第1列“期初余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预收房款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
贷:预收账款80
(2)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2.29
贷:银行存款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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