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 佣金 回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区分了这三者:折扣是指购销商品时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的扣除,即俗称的“打折”,再支付价款时立即扣除或者事先支付价款总额
再退回一部分。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如经纪人等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撮合交易而得到的报酬。折扣和佣金在商品购销中是允许的,但给予和接受折扣或佣
金的交易双方必须采用明示和入账的方式。所谓回扣,通常认为是在商品交易中,一方在收取的货款中扣除一部分送给对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指经办人)的钱财。回
扣在形式上通常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但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回扣实际上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账外暗中给付
回扣是禁止的。这里的关键是对“账外”和“暗中”的理解。账外指不入正规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出来。账外、暗中指在商品购销中落入
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的那部分收入。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商业贿赂与合法折扣、合法佣金的区别所在,其在法律上的表述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因此,账外暗中并不是简单字面意义上的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有时表面上似乎是光明正大地写在了账
本上,实际上是经过了改头换面。采用其它发票顶账、以其它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等方式给对方回扣,都属于"账外暗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账外暗中"存在着误解,认为"账外明示"或"账内暗中"是不违法的,尤其有人认为账外收受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不违法。事
实上,"账外暗中"是指账外"并"暗中,而不是账外"或"暗中,通俗地说,账外暗中就是指不如实记账,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它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反
之,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的,不是回扣。
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者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
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
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使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
4、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
依据不同的部门,计入不同的会计分录。会计要素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类目。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计入的科目不同,管理要求也有不同。
管理部门: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销售部门: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工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注意:将公司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类目。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管理要求也有不同。
为了全面、系统、分类地核算与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各项损益的增减变动,就有必要按照各项会计对象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加以科学归类,是进行分类核算与监督的一种方法。
为了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就有必要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经济管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事先确定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规定其核算内容。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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