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短期贷款利息按时支付(每季度支付半年),或者如果贷款到期时利息与本金一起返还,且金额较大,则可以按月计提并计入费用。
借: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如果已经计提的话,还是用借:其他应付款/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
扩展资料:
规范操作
一是严把资料审核。每次记账前,记账公司都要对报账清单的制作、编制及承接手续、出纳盘存表等方面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严把资料审核关;同时,还细致地指导报账员按规范的方式方法登记好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
二是及时精准记账。记账公司在处理会计科目上更加精准统一,记账更加及时,按季度记账。规范参与村级预决算编制。
三是财务公开透明。记账公司在每季完成记账和年度决算后,及时到各村张榜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将公开内容实行影像资料保管。
四是档案移交规范。年终记账公司对报账清单、会计凭证、出纳盘存表、财务报表、预算表、决算表、财务公开表及影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档案盒封装,整体移交,做到镇、村各留一套。
五是加强考核管理。实行代理记账后,财政所指派一人对记账公司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分阶段抽查和检查,防止在代理记账后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发生。年终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记账公司全年工作实行100分制考核,90分评定为合格,否则按分值扣减服务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借入户归还时记账:
借记长期或短期借款250000元
借记应付利息27500元
借记财务费用2500元
贷记银行存款280o00元
……
提了的钱在应付利息账户中,应借记应付利息帐户
未提的一个月2500元直接借记财务费用账户
如果做借记应付利息30000元也可以,那就需做再提一笔的账:
借记财务费用2500元
贷记应付利息2500元
以上两种记账方法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后者明显多做了一笔无实际意义的转账
“财务费用”是利息的实际会计反映科目,“应付利息”只是企业暂时不付利息的时候,出于权责发生制而事先计提的一个科目。
本例中,本月已经实际还钱了,并不需要额外计提应付利息,只需要反映付出去的利息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就行了,而能反映这个经济实质的科目就是“财务费用”。
有时候也可以多记一笔:
借:财务费用 1800
贷应付利息 1800
借:短期借款 17000
应付利息 1800
贷:银行存款 17180
合并一下就是上面的分录了。
款本金和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借款利息账务处理:、: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 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
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借入外汇贷款的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
竣工决算以后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
扩展资料:
相关例子应用
[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lOO万元,期限3年用于建造一个厂房,年利率12%,该厂房第2年末完工并投入使用(为简化起见,这里采用单利计算利息)。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第一年末计算应计利息=1000000*12%=120000(元)
第二年末计算应计利息=1000000*12%=120000(元)
前两年年末应计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20000
贷:长期借款 120000
第三年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长期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并计人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
第三年末归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 1360000
贷:银行存款 1360000
是定期存款吧,以前的定期存款记在哪个科目?
继续定存的话,利息转入本金。
借 原使用的科目 利息额,贷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额
或
借 原使用的科目 利息额
借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负数利息额
这样便于编写利润表的取数。
取出,不再定存
借银行存款 本金+利息
贷 原使用的科目 本金
贷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额。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4.71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