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收到的资质费应记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 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1、收取他人挂靠项目的管理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按照服务业来缴交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与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才视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收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个条件是:
1、承包者或承租者以发包方、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方、出租方的财务核算的;
3、承包者或承租者和发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账面利润为分配基础的。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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