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为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限售股在解禁后可以上市交易。本文就居民企业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简单分析。
限售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是指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
会计规定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作账务处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IPO形成的,均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能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所谓限售股权,就是有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出售的股票。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同的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新准则下投资分类的演变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适用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旧准则规定一律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新准则区分是否可以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将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归为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发展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 我国股市一直存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也就是股权分置。
由于历史原因,股权分置成为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是,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决定的。
1。 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3。
减值的计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随着市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存在着大量与股改有关的限售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股改限售股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上市公司将股改限售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引起的股市震动,也缩小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 案例与分析 1。
2008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购买利达上市公司限售股权300万股,成交价为14。98元,另付交易费用6万元,占利达公司表决权的5%,经董事会决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元,三和公司预计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3。2009年12月31日,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利达公司限售股权每股市价上升为14元。
4。2010年该限售股解禁期满,允许上市流通,三和公司以4300万元出售该限售股票。
要求:编制三和公司有关限售股权的会计分录。 假设每步都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率是25%,以上两。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备抵科目是不是都是 借减贷加——是的。
计中备抵科目顾名思义是话就是用来准备抵消的科目,是所对应科目的减项,通常是资产类才有备抵科目。
有了备抵科目,就是所对应科目金额所反应内容要相应调减。
备抵科目的例举
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短期投资的备抵科目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长期投资的备抵科目
存货跌价准备是存货的备抵科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是无形资产的备抵科目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在建工程的备抵科目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是委托贷款的备抵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备抵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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