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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话题: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2016-06-0515:26:28)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力禾SU_LYH1291128533/423338575】 例:房产企业,营改增老项目,本月销售预收款105万,如何账务处理?现行增值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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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简易预交增值税账务处理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的房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房款-***
2、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和预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就应按会计、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期末计算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
贷:银行存款
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这时税金冲平)
同时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案例一: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做税务处理。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即可。
案例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乙为注册在某省A市的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日与同省B市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签订时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该公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所以,乙跨县(市、区)提供该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1+11%)*2%=18018.01(元),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1行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2%,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18018.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当月申报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销项税额为:1000000÷(1+11%)*11%=99099.09(元),假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没有起初余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各填写18018.01,该数据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28栏“分次预缴税额”)18018.01,并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在A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计税方法选择简易征收。
2016年5月5日预售,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公告第十九条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为丙公司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1000000元,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0000÷(1+5%)*3%= 28571.42(元),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28571.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假设预缴税款足以全额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第1列“期初余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
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1+10%)
销项税=销售额*1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1+5%)*5%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预收房款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
贷:预收账款80
(2)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2.29
贷:银行存款2.29
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销项税=销售额*1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1+5%)*5%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计提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处理:
(1)xxxx年度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xxxx
贷:预收账款——xxxx
(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xxx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xxx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xxx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xxx
贷:银行存款 xxx.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xx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xx
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xxx
贷:所得税费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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