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之前有什么区别吗?还是一样的?
有区别的,按要求研发支出应按项目明细核算。
你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体现不出来明细核算的。汇算清缴时如是高新企业还有专门报表。
另外如果不想在财务软件中体现,就应该有个辅助账,网上有模板。
二、另外做账时 ,是否要体现研发材料入库、领料的过程?
入库时不需要体现,但出库时必须体现,因为入库的材料可能有正常产品领用。出库时如是研发用需在出库单上标明。
三、购买研发材料试用,如果确定了就会量产,那么试用的压发材料如何结转出去呢?
试用就是研发过程。领用时:
借:研发支出-XX项目-材料
贷:原材料
如果贵司没有评上高新企业,研发支出结转至管理费用里,
不能加计扣除。
一、设到三级
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某某项目
三级科目:人工,原材料、动力、折旧等九个
二、便于税务加计扣除计算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按照研发项目,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研发费用”科目,借记“研发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研发支出
在科目上属于成本类,在具体核算的时候,要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需要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费用化支出期末余额应该直接至管理费用科目,结转损益。资本化支出期末余额保留,完工之后转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的费用化支出,期末结转需要按照下面进行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投入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设计费
扩展资料
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要求,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账簿的入账依据是记账凭证,“管理费用”科目相关的会计分录是登入“管理费用明细账”账簿的,公司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是没有相关会计分录所对应,就没有数据登账。这样研发费用辅助账就是空白,所以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判定你未按规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研发费用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0000元,人工费用500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 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
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贷:原材料 21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 累计摊销 3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3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
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人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300000 贷:累计摊销 300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
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62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
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
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
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4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同时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所有者权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0 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450000 贷:累计摊销 450000 这样处理后,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企业就不要每年进行纳税调整了。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一是违反了谨慎性要求,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因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用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而该项目的研发成本只有300万元。
因此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产的计量原则;二是没有考虑到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无依据,并且没有考虑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要将新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
如上例需将该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倒挤出每期的所得税费用,其中2008年年末该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未来10年随着无形资产的摊销,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逐期转回。 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0*150%)*25%=37。
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37.5+75=1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0 2009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25%=157。
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270*25%-7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157。
5-7。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75000 2010至2018年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与2009年的类似。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答: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因此,受托方的研发费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等科目)
将研究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在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对于研发过程中需要报销的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规定流程进行申报,材料设备使用时填写相应的项目领用单,注明该材料的用途,多个项目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合理规定分摊,项目完成时提供结项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有相关部门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签名;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研发项目目标、总体预算、进展情况等,合理安排资金,建立研发项目专用账户,合理界定及归集研发费用,做好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等工作,以防止人为操控研发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费用是100万,则所得税扣除时可以是100*(1+50%)=15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时,当时发生时100万,还是如实反映,是怎样就是怎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会计处理如下: 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为了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该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产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该根据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设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资本化支出”核算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发生在开发阶段,且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
“费用化支出”核算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比照上述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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