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根据会计要素来分类,每个公司由于经济类型不同,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也不同基本会计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资产基本有:货币资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益、库存商品等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卷等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等收入类: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费用类: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当然还有些成本,例如: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建议你看一下会计基础,第二章里有科目表,你可以去看一下。
会计科目根据会计要素来分类,每个公司由于经济类型不同,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也不同
基本会计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
资产基本有:货币资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益、库存商品等
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卷等
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等
收入类: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费用类: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当然还有些成本,例如: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建议你看一下会计基础,第二章里有科目表,你可以去看一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收到股东入资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款额)
贷:股本 (股票面值*股数)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
二、说明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在按面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股本处理;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等于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处理,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股本溢价处理。
2、“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1. 收到投资者投资的现金要存入企业银行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
2.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
3.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专项资金支出即专项支出,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为了核算各种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事业单位应该设置“专款支出”账户。该账户属于支出类账户,借方登记单位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实际开支的料、工等费用,贷方登记专款资金支出收回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款支出的累计数。该账户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成,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人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
按照你所述的,应该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 项目
拓展资料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参考资料: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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