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可是我把发票认证了,该如何操作呢?——必须认证的。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收
贷: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一、金税盘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支付时,仍应按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购买时税控系统时的会计处理。即先按含税金额,费用正常计入-费用或相关的资产科目
由于该文明确了按价税合计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且其进项税不得再进行抵扣,则纳税人(不用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月底的会计处理
由于是直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故该部分抵减的税额视同于已经缴纳的税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增税金——未交增值税 或者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金税盘跟技术服务费的会计分录是:
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管理费用(红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为:
(1)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参考资料:会计分录-百度百科
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您企业收到由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填表方法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技术维护费发票的抵减期限现时暂没有规定,请收到发票进行抵减后妥善保管以便税务机关审核。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1、税控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贷:营业外收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扩展资料
根据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做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2、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做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
1、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在应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中可以全额抵减(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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