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公司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属于地方省级以上政府规定,可以根据人员结构计入:制造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支付职工保险: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五险一金 个人扣款,,,按子目登记
贷 银行存款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借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扣款,,,按子目登记
贷 银行存款
补充保险:根据人员结构计入:制造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问,请继续指出,祝学习愉快!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13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13400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134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3043.60
其他应付款--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356.40
(应该还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负担部分) 959.04
其他应付款--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356.40
贷:银行存款 1315.44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解读: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
服务
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
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同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整。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该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税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例如: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企业在年终对超过4%的比例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7月,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及时对2008年补充养老保险调整事项进行补正申报,调减应纳所得税额20000*(5%-4%)*25%=50(万元),调整企业按净利润10%计提的盈余公积50*1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贷:盈余公积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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