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被扣款,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可以直接冲减购进产品成本或者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如购入中含有增值税,应当同时作转出增值税(进项额)——增值税转出分录。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折让
因质量问题被扣款,应该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入后:销售实现时: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折让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折让的金额*17%) 贷:应收账款实际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1-2)。
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可以直接冲减购进产品成本或者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如购入中含有增值税,应当同时作转出增值税(进项额)——增值税转出分录。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扩展资料: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人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借“坏账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应按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原发布者:lxw5771
质量问题扣款的具体账务处理? 提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施工单位,想咨询下关于质保金扣款问题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业主留结算值5%为质保金。 工程结算,收到结算劵时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与结算劵金额一致) 现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进行了扣款,但业主方未提供任何扣款文件,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收回,又不属于坏账,这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事项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专家建议: 贵公司应当和业主方商量取得关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扣除部分质保金的证明文件,凭此文件冲减发生当
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扣款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具体操作执行开具红票政策。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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