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2—8】[white9] 甲公司在2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white1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 000*2%)元,实际付款23 000(23 400-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3)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20 000*1%)元,实际付款23 200(23 4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4)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例12—9】[white11]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 889 200
当销售实现的时候,分录:借:应收帐款 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当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冲减收入,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 28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 贷:应收帐款 3276 当收回款项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78174 贷:应收帐款 78174 注意: 1因为你的题中并未说明,发生折让是一种什么情况,是售价还是售价和增值税同时发生折让,所以我这里就假设你上述题中所说的销售折让是售价和增值税都发生了折让。
如果只是售价,那分录里就没有冲减销项税额的了。 2你的题里也没有说这批货的成本是多少,不管成本是多少,总之,发生了销售折让,和你结转的成本是没有关系的,因为,货物并没有退回,你的成本还是实际发生了的,货物还是出去了的。
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冲减收入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
当收回款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销售折让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
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销售发生折让,会计记账方式:1、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扩展资料: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折让。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销售折让会计分录: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参考资料来源: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原来的你作的分录如果是:
借:应收账款5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316.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33.76
再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50
货:主营业务收入-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收账款5000
一、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例】企业向A销售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商业折扣10%
【解】销售时 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
计算: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00*(1+17%)*(1-10%)=105.3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100*(1-10%)=90万元,二者余额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二、折让就是冲减已有的金额,既增值税发票已开且不能作废,这样的话,由购货方出具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折让冲销。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分录如下: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460
贷:应收账款 4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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