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账户处理: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数)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数)
在开票时正常处理
拓展材料:
材料暂估的会计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材料已经入库,而材料的发票账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同时到达或当月不能及时到达,这些到库材料应该在本月底作会计处理,从而充分反映本月财务状况。
2、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材料暂估的发票账单在到达时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充分反映材料暂估的实际金额。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应在材料到达时和材料发票到达时分别作会计处理,企业资产和负债同时得到反映,通过“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科目可以及时的了解到企业当时未达发票账单金额,以便企业了解当时的负债情况;及根据做材料暂估的入库单据查明未达账单的单位,了解发票账单不能到达的原因,及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暂估的具体介绍
暂估收入即暂估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暂估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
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
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即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折旧,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该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是符合财务会计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
(1)月初红字冲回
借:应收账款 ——暂估应收账款 -76000(或红字)
贷:应收账款 -76000(或红字)
(2)收到发票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等其他) 46000
贷:应收账款 46000
(3)若到月底仍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暂估应收账款 30000
贷: 应收账款 30000
也就是说,月末有未收到发票的应收账款,计入“应收账款——暂估应收账款”借方。下月月初时用红字冲回,等到收到发票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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