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2009年【242】号文件第五条: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具体处理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获得《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奖励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人成本税前开支。 退休时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扩展资料
独生子女补助政策: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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