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与支付加工费用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委托北海公司加工包装木箱一批,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为15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贷:原材料——材料 150000
【例2】承上例公司2007年5月10日支付给大地公司的加工费1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公司2007年5月16日将委托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装木箱收回,按实际成本160000元验收入库。受托加工单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实际成本2000元,已验收入库。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 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
加工完成的包装物验收入库: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1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0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特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1 购入材料的时候:
借:原材料——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发生的人工费和电费做分录:
借:制造费用——人工费
——电费
贷:银行存款
3 发出原料时应该做分录:
借:原材料——半成品
贷:制造费用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半成品
——圆钢 XXX
4 然后支付加工费做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
5 收回材料后做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6 假如这批产品出售了应该做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予以反映。该科目用于归集委托加工材料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拨发的材料成本和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及加工费等。如果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分摊成本差异。为了简化账务处理,分摊的成本差异可按上期成本差异率计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等货品,应按实际成本结转至相应的存货账户。如果按计划成本计价,应同时结转由此发生的成本差异。加工完成后剩余未用的拨出材料应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转入相应的存货账户。“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期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反映各种委托加工物资的详细资料。
1、发出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2、发生支付的运费、加工费等均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加工完毕回来办理入库入续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这种处理方式不对,因为在税法上面已经将这种情况定义为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不再是委托加工业务了。
细则看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看第一条释义的2的(2),释义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
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并非从事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是只有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尚未包括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领域,仍然有一些经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转让方以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
这里的交换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转让的也是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一些肉眼无法识别的货物,但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征税的制度,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一般的工业生产领域关系密切,而且很多工业生产者同时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存在很多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是作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及最终形成的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征税。
这批物资根本不是你们的,资产所有权不在你们公司,无需再资产负债表反应。
你们委托出去物资,也不应该进入委托加工物资这个科目。 我的意见,单据建立物资来往台账,记录收发物资明细。
进出的物资,都是不是你们的资产,无需反应,你们公司的收入来源应该是加工费差额。 举个例子:你们接受到100件,单价100元,加工费 10元;你们对外委托是8元一件; 1、可以这么做 :借:应收账款 (10-8)*10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200 2、可以这么做,找个科目过渡 收到A公司的委托加工物资:物资入库 借:原材料 10000 贷:受托加工物资 10000 委托B公司加工:物资出库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确认应收A公司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A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税就先不考虑了) 确认B公司应收的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加工费 800 贷:应付账款 800 收回B公司加工的产品 借:原材料 1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将加工好的产品发送到A公司 借:受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 1000元,应付账款 800元 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 800元。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845.6
贷:原材料 4800
材料成本差异 45.6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8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11
贷:银行存款 2141
3、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钢圈 6675.6
贷:委托加工物资-钢板6675.6
委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2、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3、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4、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5、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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