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看你们是什么企业,使用的是什么国有资源,成本或费用,甚至无形资产都是可能的。
固定资产调拨有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两种:
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出单位按上级批准的文件,凭“固定资产调拨交接单”冲减调出固定资产的原值、累
计折旧额和净值调入单位按“固定资产调拨交接单”上的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后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入固定资产价值。调拨过程中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
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
调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所发生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科
目。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按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应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然后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发生净额,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例1:甲企业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从乙企业无偿调入一项生产设备,该设备在乙企业的账面原值为4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4000元;甲企业在调入该设备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包装费等3000元。设备不需安装直接交付使用。
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9000(40000–10000–4000+3000)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26000
银行存款 3000
例2:仍按例1资料,假设乙公司经批准无偿调出生产设备时,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300元。
则乙公司应作如下相关的会计分录:
①结转无偿调出生产设备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000
累计折旧 1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②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③冲减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26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6300
各地区略有差异,10个工作日左右。
举例: 广东佛山顺德区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调出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由外地调至顺德区)程序 1、持证人到其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办理调出手续。 2、带备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格证书、及小一寸红底相片两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3、办证地点: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四楼财税局窗口。 4、办理工作日:10个工作日。
5、委托办理另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调往顺德区外)程序。
外地调入北京是这样的1、北京会计网上有个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下载打印(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自己各一份)2、找一个接受单位,在 上岗注册登记栏 的 所在单位处 盖接受单位章3、到原所在地财政局,办理调出手续4、在调出手续办理当日起90天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转入手续即可PS1:如果没有找到工作,那么接收单位肯定要自己另外找关系了,只要给你盖章就行PS2:其实可以找到工作再转的,让朋友代就可以 (不一定非得是北京的会计证,才能上岗,只是年检、继续教育的时候需要回会计证所在地进行,所以一般人都还是把证放在工作地的)。
项目合作业务是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作出统一规范,不过,实务上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观点。
一是受资方作为“资本公积”、出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赞同这种观点的理由很简单:合作时,既然一方出资、另一方受资,便可理解为投资与接受投资,然而由于出资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先通过“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由于项目完成后,双方需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所以,一年后,应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因为只有投资者才可以获得净利润的分配。
二是受资方作为债务处理、出资方作为债权处理。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如果受资方只反映项目合作对方的出资额、无法反映受资方自身在该项目合作中的出资额,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所以,因项目合作而接受的资金只能看作是借入资金,由于合作时间比较长,且为非金融借款,故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出资方则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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