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会计的账务处理第一章 经营收入核算管理规定 1 经营收入的范围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1。1。
1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企业收取使用权房(如老公房)的租金也计入物业管理收入,并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1。1。
2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除物业管理及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如企业经营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前期费收入等。
1。1。
3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1。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企业代为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代为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代为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还包括房屋中介代理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1。
2。1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2 经营收入的确认及其时间 2。 1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经营收入的实现。
当年度经营收入必须计入当年度损益,不得提前或延后。 2。
2物业大修收入应当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可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在收到合同规定的价款之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3 经营收入会计科目处理 3。1 因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等业务取得的经营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其他如材料物资销售等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上科目必须按收入类别和项目管理处分别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3。2 企业利用业主委员会的场地收取停车使用费,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场地停车费代收”科目贷方,并全额计提和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支付业主委员会收益或各种应承担的管理费用(按协议规定列支)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场地停车费代收”科目借方;物业公司自身获得的收益,即“其他应付款—***场地停车费代收”科目的贷方余额,借记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管理处和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章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1 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应遵循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按照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等不同业务项目分别归集各自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方法一旦确定,至少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2 成本划分原则为了正确核算成本,须分清以下成本费用界限: 2。
1生产经营成本和非生产经营成本的界限只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耗才能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工资、奖金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耗用的水电费;直接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人员的劳动保护费;绿化费、保洁费、保安费;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等。
非生产经营活动消耗,如投资活动,筹资活动;非生常损失消耗,如灾害盗窃损失、违约金、滞纳金等赔偿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均不能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2。
2 生产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凡与企业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经营管理性支出均计入期间费用。 如:为组织管理企业而发生的行政性管理支出等。
2。3 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界限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的成本费用,正确核算“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会计期末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均应计入当年度损益。 2。
4 不同核算单位的费用界限根据管理需要,按照管理处核算成本费用。管理处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该管理处成本。
3 成本核算及科目设置 3。1按不同管理处设置“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计算并归集主营业务成本。
3。2主营业务成本下按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同的核算对象,设置“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经营成本”、“物业大修成本”,并在明细科目下按成本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3。3 物业管理成本的核算 3。
3。1自营方式管理成本的核算。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将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按成本类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物业管理成本”。 3。
3。2出包方式管理成本的核算。
对部分采取出包方式进行的公共性服务,如绿化、保洁等,。
一、PPP项目概述 (一)基本概念搜索 1。
定义与范围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经营PPP业务,取得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
PPP业务的本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在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 一是项目合作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政府对项目及公共服务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 PPP业务关注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2。相关主体 PPP业务主要涉及下列主体: (1)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社会资本PPP项目的投资方,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3)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为经营PPP项目专门设立的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严禁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当PPP业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时,项目公司有时也是项目承建主体。
(4)监管机构对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进行监管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5)其他即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3。项目实施流程 注:上图摘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二)业务模式搜索通常情况下,PPP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三)PPP项目的融资搜索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对于PPP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
随着资产证券化内容的成熟与丰富,资产证券化与PPP模式相结合已成为趋势,PPP项目将其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案例逐渐增多,通过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可以有效缓解PPP项目融资及回报周期长的难点,有效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以下是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模式: 二、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 (一)BOT类搜索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此类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
以照明公私合营模式(PPP)为例,这是针对城市市政照明设施亮化项目、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经过一体化能效升级改造,实现智慧城市照明并负责一定年限的经营而达到共赢的一种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运营模式。
在基于简能(SECOING)高压HID氙气路灯智慧照明系统为载体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运营模式中,运营管理公司对合同约定区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并进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级改造,将原有市政照明基础设施(光源、电器、灯具、灯杆、变压器、线缆及配电箱等)逐步进行更换,从而实现辖区内整体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实现智慧化管理,并确保整体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稳定运行,道路照明效果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政府出让公共照明资源特许经营权,监管、购买照明服务;由社会资本投资,以运营管理公司为主体进行一体化系统升级改造,长效运营、服从监管、科学管理、盈亏自负。
PPP财务评价方法BOT/PPP项目往往都是投资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建设经营周期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于有了私营部门的参与,其财务评价要与一般项目的财务评价区别对待,具体应注意:(1)计算期不同。
对于私营部门而言,财务评价的计算期是从项目启动到项目特许期结束,且在特许期结束后,一般并没有所谓的资产回收。而对于公共部门而言,财务评价的计算期有两个:一是从项目启动到项目不能再提供产品或服务(如拆除)时的经济寿命期,评价项目在整个经济寿命期内的财务情况;二是从项目移交后到项目经济寿命期结束,作为计算公共部门利益的财务评价指标;(2)特许权协议直接影响各参与者的收益和风险。
BOT/PPP项目的财务分析也需要预测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市场需求量、通货膨胀率、利率、税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动,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由于在特许权协议中会对以上因素做出一些特殊约定,这些约定直接影响各方的收益和风险。(3)项目受益人多。
BOT/PPP项目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项目的参与者多,意味着项目的受益方也多,为达到多赢的目的,财务评价结果必需能够体现主要参与者的受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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