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一)要交所得税。
(二)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
1、接受现金捐赠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企业接受原材料、包装物等捐赠
借:原材料(或包装物等)
贷:递延税款(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的乘积)
贷:资本公积(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无需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能进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消耗原材料等应该进入成本或费用,这样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增加一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利润就必须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将不允许扣除项目调整出去,企业应该在接受捐赠时就将此部分计算出来需纳税调整的金额,需调整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税款”科目应反映的金额,以备将来交纳时冲销。
3、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递延税款
贷: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新会计准则账务处理
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含税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即:
借:固定资产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字串7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账户,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账户,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账户,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账户,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1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原材料如何记账?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原材料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原材料核算的企业,上述确定的实际成本即为计划成本。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原材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交税金 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①收到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交税金 ②支付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 应交税金66。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以前的会计准则将捐赠列入“资本公积”而没有列入收入,税法因此才有这个规定要计税。
另外,“待转资产价值”是个过渡科目,原本是为外商投资企业准备的,结果现在内资的也拿过来用了。
按45号文件的说法,捐赠固定资产折旧也是可以扣税的,这点与所得税条例不同。因此,按45号文件,就没有递延税了,按条例执行则有递延税的问题。
所以在新的会计处理出台前,个人认为:
借:银行存款:100
固定资产:17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70期末: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56.1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67
按新会计准则,以下有个做法供参考:
借:银行存款:100
借:固定资产:170
贷:营业外收入-损赠利得 2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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