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没有什么新规定,仍是执行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递减”、“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
“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
“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1。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包括: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2。
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
变化一 “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5个增加为10个:原来的5个科目:1.应交增值税2.未交增值税3.增值税留抵税额4.待抵扣进项税额5.增值税检查调整(取消)现在的10个科目:1.应交增值税2.未交增值税3.增值税留抵税额(由75号公告失去意义)4.待抵扣进项税额5.预缴增值税6.待认证进项税额7.代转销项税额8.简易计税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0.代扣代缴增值税变化二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三个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设专栏)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变化三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变化四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原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现在:1.进项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3.已交税金转出4.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5.减免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8.出口退税9.销项税额转出变化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就其中主要的变化点进行总结如下:1、增设4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增置了“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设置目的:方便日后直接查询预缴增值税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设置目的:方便日后直接查询分次抵扣进项税额第13个月应结转的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置目的:该科目可较完善地核算企业涉及未抵扣进项税而对应的负债。待转销项税额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设置目的: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2、增设2个三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增置了“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销项税额抵减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过此科目核算。简易计税核算内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常见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应通过此科目核算。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本明细科目必须单独核算,但笔者觉得该明细科目设置成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可能会更实用些。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
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
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
请参考下面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顺序号 编号 新会计准则使用科目 原会计制度使用科目 核算内容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现金 企业的库存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4 1011 存放同业 ※ 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5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6 1021 结算备付金 ※ 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7 1031 存出保证金 ※ 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短期投资 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9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10 1121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1 112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12 1123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13 1131 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 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14 1132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15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其他应收款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顺序号 编号 新会计准则使用科目 原会计制度使用科目 核算内容16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 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17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18 1221 其他应收款 ※ 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19 1231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20 1301 贴现资产 ※ 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21 1302 拆出资金 ※ 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22 1303 贷款 ※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2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 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24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 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25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 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
26 1401 材料采购 物资采购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27 1402 在途物资 在途物资 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28 1403 原材料 原材料 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29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30 1405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 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31 1406 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32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33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顺序号 编号 新会计准则使用科目 原会计制度使用科目 核算内容34 1411 周转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35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 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36 1431 贵金属 ※ 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37 1441 抵债资产 ※ 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38 1451 损余物资 ※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39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 企业(租赁)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40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41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42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4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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