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扩展资料: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从实质上讲,我国财政部门在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应当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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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研究费用的会计核算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会计核算沿袭传统模式,使用研发费用的数据来反映企业价值时产生了很大的偏差。巨大的研发费用也成为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公司企业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上,如何才能在市场中获得生存机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对于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作用。本文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及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一)资本化及费用化界定
合理的界定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直接关联企业研发费用的归属,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避免企业人为的操纵利润。如果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计人企业的当期损益,大量的研发支出没有形成资产却抵减公司的当期利润,研制结束形成无形资产后取得收入无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匹配,不能公允的反映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使公司资产的价值没有体现,企业管理层可能会为了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而大幅削减研究开发费用,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最终损害股东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
与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 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便于税务加计扣除计算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按照研发项目,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研发费用”科目,借记“研发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研发支出
新开业公司研发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等科目)
将研究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在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费用确认处理的相关规定:
1、费用化
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当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方法主要着眼于稳健性原则,研究与开发能否成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作为当期费用使得企业当年就可以收回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以个人名义为单位取得,又因各种原因未能入账核算,形成单位把钱花了,货币资金成为红字余款。还有的单位采取寅吃卯粮的方法,欠款发展,挂账消费,无法取得合法发票,领导调离时,都搞不清有多少欠款。还有一此乡镇,甚至将粮站代扣的统筹款直接拿去办理支出,绕过财务监督,不在会计账面进行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它们的信用和管理水平对市场产生着巨大影响。为了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科学考核各级官员的政绩,有效监督其财务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费用化处理具有节税作用,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2.资本化。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再进行摊销。这种方法假定企业同时或在连续的几个年度内存在若干研究与开发项目,不论风险有多大,有些项目总能成功,形成某些无形资产并取得收益。这样,将所有研究与开发项目看成一个整体,然后将研究与开发的全部收益与全部费用进行配比。这种方法主要着眼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3.有条件的资本化。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开,所有研究费用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开发费用,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具有开发成功的可能性,就应作为资本化处理。这种方法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开发成功的条件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
4.最终结果确定法。在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时先归集到一个专门的账户中,然后根据研究与开发的最终结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当研究开发活动成功并确定能给企业带来收益时,将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否则,作为费用来冲销当期损益。这种方法能较好地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最大缺点在于一旦开发失败,把归集的费用全部计人当期损益会给企业收益带来很大的波动。
5.追溯资本化。先将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待研究与开发项目成功后,再将巳费用化处理的支出追溯调整为资产。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在其未成功前全部费用化处理。考虑到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在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后再将其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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