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6000(收到商品时确认一项负债)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755(2500*0.6*1.17) 贷:应付账款 1500(销售时既不能加价,也不能确认收入) 贷: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 贷:应付账款 255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2500*0.6=1500,冲销2500件的负债)收取手续费,支付货款时:借:应付账款 17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2500*0.6*10%) 贷:银行存款 1605(1755-150=1605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汇给对方) (注:以上是按新会计准则下所作的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的商品。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代销分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等方式,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无论是采用何种代销方式,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均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需单独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两个账户。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 账户。受托方收入的确认因代销方式而异。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商品售出后,按协议价交付委托方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因此,受托方在售出代销商品时,直接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协议价结转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款” 账户。在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一般按事先规定的协议价销售并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因而,代销商品的销售款只是受托方的代收款项,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销售收入。
受托方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其劳务收入。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付给A企业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A企业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A企业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假设是不含税货款)
账务处理方法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委托公司的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对方不能不开发票,要不然你们要多交税
A公司:
1、商品发出时,不能确认应收账款。必须等代销完成开出发票时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会计制度样规定的。分录如下
借:委托代销商品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2、退回30瓶,结账50瓶,剩下20瓶呢?我假设剩下20瓶还在代销中,只是没结账而已。你没有说税金问题,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B公司 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
假设现金结算3000元,分录
借:现金 3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000
退回分录
借:库存商品 1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500
此时整个销售已经确认,只是B公司还差A公司20瓶酒钱在应收账款反应为1200元。可以结转销售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3500。
到这一步,单从本次代销商品来看,A公司账面上盈利700元。
如果还需要B公司的分录,可以追问。以上分录肯定不会有错。
扩展资料:
代销的全称:网店代销,又名网店代理。网店代销基本上分虚拟物品代销和实物代销两种。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一般来说,网店代销人将批发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图片等数据放在自己的网店上进行销售,销售出商品后通知批发网站为其代发货。销售商品只从批发网站发出到网店代销人的买家处,网店代销人在该过程中看不见所售商品。网店代销的售后服务也由批发网站行使。
利弊
网店代销可以免费为网店提供货源,方便了一些想开店但没有资金的初级卖家,这是它的最大好处,但越来越多的代销网站只注重销量,不怎么注重管理渠道,导致代销容易造成各个代销客户之间恶意竞争,影响正规卖家的利润,同时容易对产品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当前在代销的基础上,国内已经有一些网站开始发展分销渠道,分销作为销售渠道的重要一环,有别于代销,它将对整个销售渠道及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代销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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