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
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③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④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笔者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有不同看法。
一、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是先给供应商下采购订单,并在采购订单中注明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一般是含税单价),供应商按企业采购i,T-~的要求送货。因此,材料按合同价格或计划价格记账,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给企业虚增资产留下了可操纵的空间。
二、如果所订购的材料被领用或已制成产成品并入库或制成产成品并已销售,其对应的会计科目应是“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成本”,这时,借记“原材料”科目就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账面记录与库存材料结存不符,会发生所谓的盘点盈亏。如果正好发生在进行年度财产清查的月份,并草率作为盘点盈亏进行处理,就会导致今后盘点时发生相反方向的盈亏。只有在这批材料未被领用仍存放在仓库时,才适用“原材料”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如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估价入账的原材料也参与了加权平均单价的计算,从而导致发出材料成本计算错误,进一步影响产品成本的计算,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连锁反应。
四、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应当在月份终了时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据以分配当月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月末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其本身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暂估当月并未体现出来,但却参与了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计算。待以后月份该批材料结算的发票账单到达,其材料成本差异才登记入账,并参加下月份耗用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在材料暂估入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实际发出材料成本的反映就会失真。当该批材料成本差异为正值时,会低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高估以后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反之,则会高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低估以后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这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造成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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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担心完全多余,如果按照严格的账务处理程序 成本是正确的
以这个题为例:暂估原材料电石3204元一吨,发料时按3204元一吨做产品的原材料,生产乙炔100瓶,单价32.04元/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按32.04元/瓶结转,但等发票到了后原材料电石的价格是2800元/吨,这样就造成了主营业务成本的虚增,实际只要28元/瓶,这虚增的4.04元的成本怎么处理呢?
1、暂估入账,以入库单为附件
借:原材料-乙炔 3204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3204
2、领用,以出库单为附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4
贷:原材料--乙炔 3204
3、发票到位,以发票、3204元的红字入库单、2800元的入库单为附件
借:原材料-乙炔 -3204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3204
借:原材料--乙炔 2800
贷:应付款帐(现金。银行) 2800
4、以红字3204元出款单,2800元出库单入账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4
贷:原材料--乙炔 -3204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
贷:原材料--乙炔 2800
以上是最正规、最严谨的账务处理程序、方法,你会发现最后根本没成本差异,但是你少做了其中一步,就会出现差异
同理:
购进氮气100瓶(发票未到,发票要5个月后才到),暂估入账按每瓶45元暂估入库,当月销售90瓶,按45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但5个月后发票单价为30元每瓶,这个差额15元怎么处理啊?
1、以入库单为附件
借:库存商品-氮气 45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4500
2、当月销售,以发票记账联、出库单为附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贷:库存商品--氮气 4500
3、5个月后发票到了,以发票、红字4500入库帐、3000入库单
借:库存商品-氮气 -45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4500
借:库存商品-氮气 3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3000
4、以红字4500出库单 3000出库单入账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贷:库存商品--氮气 -4500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氮气 3000
一、入账:
借:原百材料-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二、下月:
借:原材料度
贷:应付账款
三、实际收到: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专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属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暂估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货物在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的,应当暂估货物成本入帐,但不得估计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因此,假设题中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取得合法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运费能够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货款
借:应付帐款 1 6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 600.00元
2.暂估材料成本
材料采购进价 = 1 500.00 / 1.17 = 1 282.05元
计入采购成本的相关运费 = 100.00 * 0.07 = 7.00元
暂估材料成本 = 1 282.05 + 7.00 = 1 289.05元
3.暂估入帐
借:原材料 1 289.05元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1 289.05元
4.次月初,红字冲回暂估入帐金额
借:原材料 -1 289.05元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1 289.05元
5.次月收到发票,正式入帐
借:原材料 1 289.05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0.95元
贷:应付帐款 1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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