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总店和分店在同一县或市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
总店:
借:内部往来—分店
贷:库存商品
分店:
借:库存商品
贷:内部往来
①收到公司备用金时:借:现金---备用金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②支付费用时借:相关费用贷:现金---备用金
③月末寄费用到总公司: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贷:相关费用
如果不是所有的费用都要邮寄给总公司,有一部分是留在分公司做账用的话,同时做下面的账务处理:
收到公司备用金时:
月末寄费用到总公司,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贷:相关费用
同时做费用预知,借,现金---备用金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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