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中应注意事项: (一)账簿、科目设置依据 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情况合理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设置应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 会计账簿、科目设置必须满足基本建设管理和核算的需要,从项目建账开始,就要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等作为成本核算的基础,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保持一致,保证竣工财务决算顺利编制和资产的计量和移交。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独立概算的基建项目时,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
(四)实行代建制模式的项目单位,其受委托方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账簿设置和核算。
会计年终结账即所谓的财务年终决算,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有许多工作要做: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应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涉税事项的调整应值得我们关注。以下是从企业财务、鉴证机构和税务机关角度对企业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处理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多角度的分析,有利于正确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的规定,避免涉税风险。
一、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不同角度的应纳税额的理解 1、企业财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财务决算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会计本期所得税费用 2、鉴证机构审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审定后(审计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本期审定的所得税费用 3、税法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我们可以从上面三个计算公式可以清晰看出三者计算的口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计算的税额有显著差别。 三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它们之间有着不同口径的调整,审计机构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审计调整,而汇算清缴机构和纳税检查机关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从而得出了不同的应税所得,计算出不同的税额。
以下便是从这三者涉税调整所秉承的原则为出发点,分别举例阐述。 三、企业财务年终自查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
为此,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
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
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
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一)必须结合会计对象的特点 由于会计科目是在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进一步的分类,因此,各单位的会计科目体系,一方面应能全面、系统、分类地核算和监督会计对象的全部内容;另一方面,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会计对象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不必千篇一律。
会计学习网小编例举:工业企业应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会计科目,用以核算和监督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商品流通企业则不需设置这样的科目。 (二)必须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 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因此,企业要设置相关科目。
如企业的盈亏情况是会计信息使用者非常关心的,为此,企业必须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年利润”科目,用以反映盈亏的形成。又由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企业外部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的经营管理,需要会计提供尽可能详细、具体的资料,而对外报告往往只需提供比较综合的数据,因此,企业对许多科目要设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以提供详细程度各异的信息。
(三)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统一性是指会计科目的设置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及其涵盖的范围和内容,保证会计核算指标口径一致,信息可比;灵活性是指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 稳定性是指企业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数量等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变动;适应性是指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本单位经营活动内容的变化而对会计科目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完整性和互斥性相结合 完整性是指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能全面、系统、完整地体现其所有能用货币表现的经济业务,企业所发生的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有相应的会计科目予以反映;互斥性是指会计科目要。
一、什么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其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既不是损益类科目,也不是权益类,它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因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二、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导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勾稽不对,应该如何调整报表?
在我们的日常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对于不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资产负债表上本期未分配利润变动额应等于本期利润表上的净利润。但是,如果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负债表上本期未分配利润变动额就不等于本期利润表上的净利润(本年累计数),应是资产负债表上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表上的净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具体操作如下:
例如:某公司其账上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867.77元;
未调整前资产负债表上本期的未分配利润变动额= -2,465,029.25-(-1,090,550.57)= -1,374,478.68元;
利润表本期净利润为-1,445,346.45元;两者不相等。
报表情况如下图所示:
应进行如下调整:
(1)首先应在凭证上找出含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
该公司存在以下2笔调整:
1.借:库存商品-存货 53,993.3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993.32
2.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9,843.44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218.6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812.4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874.45
(2)再根据分录调整资产负债表上相关科目的期初数以及利润表上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则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货科目期初数调增53,993.32元,应交税金调减16,874.45元,资产负债表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53,993.32+16,874.45=70,867.77元,此时年初分配利润=-1,090,550.57+70,867.77= -1,019,682.80元。
如图所示:
最终:资产负债表本期的未分配利润变动额=-2,465,029.25-(-1,019,682.80)= -1,445,346.45元;本期的利润表净利润= -1,445,346.45 元;两者相等。
注意事项:企业会计有时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盈亏数额进行调整,更多的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这时,会计就需要到未分配利润明细表中寻找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来源:会易网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会计科目的区分和注意事项 往来科目分为:应收预收应付预付四个科目。
四个科目有两个分法: 第一种是按照债权债务区分。 (最基础从业证水平)债权类:应收和预付应收表示对方欠钱,预付表示对方欠货。
都是表示债权。债务(负债)类:应付和预收应付表示自己欠钱,预收表示自己欠货第一种分法不是讨论的重点,一般初学者都可以理解 第二种是按照收款方付款方区分。
(注意这里不强调债权债务关系,强调的是买卖交易关系)收款方(提供货物方):应收和预收。(都是收钱)付款方(接受货物方):应付和预付。
(都是给钱) 下面着重讨论这种区分方式:例子一:甲企业销售货物,售价不含税40,增值税6.8。预收10,在获得发票后又收到26.8,此时购货方还欠甲企业货款10。
分录:第一步,甲企业收到预付货款时:借:现金10贷:预收账款10(应收账款10)注意:括号中的应收账款不表示债务债权关系,只表示收款方 第二步,甲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预收账款46.8(应收账款46.8)贷:主营营业收入4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第三步,甲企业收到部分货款借:现金26.8贷:预收账款26.8(应收账款26.8)分析: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的余额在借方,此时不要考虑债权债务关系,只看那个收字,代表自己是收款方,在借方的余额就是债权,表示应收到实际未收到的货款;同样的道理,无论是应收账款,还是预收账款,只看收字,代表收款方,贷方余额就是表示债务,表示预先收到货款但实际尚未发出货物。 总账会计做报表时,以应收账款项目为例时,要注意三点: 1.应收账款项目来源一为:应收账款科目借方的应收性质明细(剔除预收性质的冲销) 2.应收账款项目来源二为:预收账款科目借方的应收性质明细 3.应收账款项目不要汇总应收账款科目中预收账款冲销性质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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