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发出商品本身即是总账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会计分录如下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企业发出商品,当月不开发票。
——这种情况财务会计上不做任何处理,但销售会计要做好发货记录。(销售会计日常工作要做好发货,来款以及开票记录)扩展资料:发出商品的含义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
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帐户组织核算。
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借记该帐户,收到货款后,按发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垫运杂费贷记该帐户,由购货单位退回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在该帐户的贷方反映。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平时发生的发出商品不在“发出商品”帐户内反映,而是设置“发出商品登记簿” (见“发出商品登记簿”) 予以登记,如在月度内某项发出商品已收到货款,则可作销售处理。
月末将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而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汇总记入“发出商品”帐户,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转。在资金平衡表中,“发出商品”项目反映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而未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则在“产成品”项目中反映。
参考资料:发出商品-百度百科。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 收回,销售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对于尚未实现收入但已发 出的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 本。会计分录如下: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发出商品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所以发出商品在发出时不交增值税,只有确认收入时才交.发出商品退回分两种情况:1.未确认收入之前退回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2.确认收入之后又退回的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
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发出商品属于什么科目:发出商品本身即是总账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或者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按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销售货物分期付款的情况参照合同规定,先交付货物在支付货款的应该使用这个科目。 会计准则仅仅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虽然承认该账户是一个临时过渡性账户,但是没有对该过渡性账户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发出去的货物理论上可以一直趴在账上。
比如,生产建材的企业没准货物发出去1年都无法收款或者对方也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时候发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发出商品账户上,不能确认收入不能结转成本。 有一点需要说明,是否确认收入在税法和会计结合的时候有些地方比较模糊,比较折中的做法是只要收货方验收合格了,就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风险已经转移了,这时候就应当确认收入大部分企业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其实都满足这样的条件。
税法上对发出货物的要求和会计准则有所不同。税法规定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分期付款销售或者赊销的货物是书面合同规定的首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首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以根据税法严格意义上来说你公司的库存商品长期发出在外而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税务稽查如果查到麻烦不小,应为这样属于的偷税行为,虽然很大众化不查没问题,从我参与审计看到的账目中几乎都是放在存货中,偶尔有放到发出商品中的,不过同样没有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有过相应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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