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创商誉的记账方法
由于自创商誉反映的是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账,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创商誉
贷:资本公积———自创商誉
2、自创商誉的摊销
商誉一旦确认,就会涉及到是否摊销的问题,会计学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合并会计》列示了三种不同的方法:直接冲销法、分期摊销法和永久保留法。直接冲销法承认外购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赞成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将其反映为商誉,而是主张与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对冲。分期摊销法主张单独将商誉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在预期的受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系统的摊销并冲减各期的收入。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代表着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经济利益。如果商誉是为了超额收益而付出的代价,则较高的购买价格就是因在未来期限会取得超额收益这一期望所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超额收益的获得意味着商誉价值的减少,购买商誉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永久保留法认为,商誉是同企业相始终的。它不会在企业获得取超额收益的过程中被消耗掉,相反还会可能不断增加,基于这一点,商誉就不应该摊销。
就自创商誉而言,其比外购商誉更具有主观性。从稳健性原则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合理地、稳妥地确认自创商誉。鉴于自创商誉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自创商誉不应摊销,理由如下:
(1)若将自创商誉在初始确认之后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的积极性。因为自创商誉的确认结果,将会影响企业管理当局及相关的其他利益集团决策。如果将巨额的自创商誉确认后摊销,势必造成企业利润大为降低。
(2)自创商誉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有可能是一项非递耗性资产。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可能随企业的发展及时间的推移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如果将其摊销,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3)国外虽有证据表明外购商誉的收益期不超过20年,但并未证明自创商誉的受益期限。因此,在受益期限不确知的情况下,而妄加规定其摊销期限,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争议。虽然不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但要定期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增减值估计。
3、自创商誉的减值
由于自创商誉不能单独辩认,计量上又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对自创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自创商誉入账后,应定期(最好是每年)对其价值新评估,以正确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若评估之后,其评估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则说明自创商誉价值增加,则按其差额,借记“无形资产———自创商誉”,贷记“资本公积———自创商誉”;若评估后,价值降低,则按其差额,作相反分录。
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价值的计量与外购商誉不同,外购商誉为购买价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自创商誉是以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作为其计量标准的,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有所不同,目前理论上探讨比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方法:
1.直接计量法:直接计量法又分为两种。
(1)超额收益现值法。此方法符合商誉的定义。在会计学上,对商誉的通常理解就是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预期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通过一定的折现期和折现率就可将商誉的未来超额收益折现为现在的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自创商誉价值V=Pi (P/A,i,n);式中Pi———每年的超额收益;i———折现率;折现率i和折现期n的选择直接影响自创商誉价值V的大小。折现率i可选平均资本成本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种方法虽然能直接反映商誉的本质,但由于该公式的几个指标都存在人为的估计,如每年的超额收益Pi,折现期n,因此,按该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具有不准确性,可验证性差。
(2)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该方法是先计算出企业的超额利润,再用适当的收益还原率(一般为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除超额利润,把还原后的金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超额利润=企业平均利润额-按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总额;自创商誉价值=超额利润/收益还原率。为保证计算结果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获利水平,平均利润率计算时期的确定,应选用靠近计算期的若干时期(如5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超额收益应采用扣除企业年末损益表中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差额。
2.间接计量法。该方法是通过计算整体资本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来计算自创商誉的价值,采用下列公式:自创商誉价值=整体资产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发生被并购交易,则整体资产价值不能用购买价来表示,而应通过下式计算: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每股市价或整体资产价值=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这种方法只有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证券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能用股票的市价作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但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各方法实施的可行性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我认为自创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出于客观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它可以摒弃其他方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数据来源较为客观,计算结果相对准确。
会计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后才具有决策有用性,因此,通过对商誉的账务处理即商誉的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来反映问题变化的过程,具体过程如下:1.自创商誉初始确认在自创商誉经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做帐。
借:商誉贷:资本公积—商誉2.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贷:商誉减值准备在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之后,如发现导致减值的迹象消失,企业也不应转回,如有重大影响的,只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纰漏相关信息即可。3.自创商誉价值重估如果重新评估价值未变,无须调整商誉账面价值,否则,当商誉重估增值,按增值差额:借:商誉贷:资本公积—商誉重估减值时,作相反记录。
此外,当有迹象表明商誉有可能升值,根据谨慎性原则,不计提相应的增值准备,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纰漏相关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获得及时、相关的会计信息。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英国的《标准会计事务公告—22商誉会计》指出:“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购买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以的。 ”[2]这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
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的时点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 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为企业长期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的商誉,在形成之日不确认入账,只在实现交易时才入账,作为超额收益能力,究竟代表被收购企业何年何月的业绩呢?会计上奉行权责发生制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配比原则,从而正确地计量各期损益,如果自创商誉在形成之后的较长受益期间内,只确认其带来的收入,不确认其带来的耗费,则实际上是歪曲了配比原则的贯彻执行,这样计量得到的利润或亏损很难说是客观和公允的。 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
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然而,会计上的可靠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是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
况且,如果认为只有外购商誉价格才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收购价的大起大跌又怎样解释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呢?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 如果说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要求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揭示的话,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不能不予以报告,否则当一个被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告就难以解释原委。
所以,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存在的,是必须确认的,正如收入确认中承包长期工程收入就可以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商誉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也是可以进行确认的。 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商誉因其本身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资产不同的评估方法。一般认为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市场法和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这是商誉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制约。
市场法不能适用于商誉的评估缘于商誉不能脱离其所属企业而独立存在这一特征,没有单独进行交易的商誉,所以也没有商誉市价。 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则缘于商誉的价值构成与成本无关的特征。
在实践中,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而收益法又分为两种: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1.超额收益法 商誉价值=被评估企业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率-行业平均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
此法将商誉的性质与其实际评估操作紧密结合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商誉是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这一原理。 2.割差法 商誉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企业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笔者认为采用割差法评估商誉是不妥的。
首先,我们来看割差法的评估思路。 第一,运用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第二,运用单项评估的方法评估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第三,把整体评估值减去各单项评估资产价值之和,即是企业的商誉。
从思路上看:(1)整体评估与单项评估的性质不同。整体评估以预期收益方法得到整体资产价值,单项评估以成本法或市场法得到有形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二者的计量标准不同,直接相减不妥。
(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其价值是通过整体企业表现出来,而其价值也包括其他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效益,不免重复。(3)评估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而,在企业整体资金价值一定条件下,商誉的价值随着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份额的增大而减小,显然不符合商誉的客观性。
相比之下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评估商誉比较科学,其思路如下:第一,对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加总得出企业单项资产值总和。 第二,收集估算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
第三,把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值总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取得按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第四,以企业过去若干年收益为依据,预测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
第五,用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减去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就是企业由商誉创造的超额收益。 第六,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把企业年超额收益还原,即商誉的评价值。
运用该方法应注意三个问题:(1)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商誉的各类构成因素,不能只靠企业特定的以前年份的经营成果去估计其预测收益。(2)必须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
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对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国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有如下三种处理方法: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此种观点认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耗费,这一超额的代价表明被并企业有商誉存在。
商誉同样符合资产的定义,它和其他资产一样,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着效应,其本身也会损耗,就象开办费等递延资产一样,应定期予以摊销,与所获取的超额收益相配比,这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符合稳健性原则,否则就会在未来虚增利润。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writtenoff),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
此观点认为,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如原来优越的地理位置,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现在或将来不一定仍然还处于优势的位置;由于主要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水平不一定还有原来那么高,等等。
若将其列作商誉不摊销或分期摊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此,合并商誉应在其会计处理上直接同合并企业的股东权益,即留存收益进行冲销,或直接冲销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把合并企业多付的一部分款项看成是与合并业务相关的费用)。
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此观点认为,外购商誉是企业并购交易时获得的能为购买企业带来超过正常盈利水平以上的超额利润,因而是一项资产。
作为资产,商誉应予以资本化。成功的企业拥有的商誉将得到永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
此外,在被并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已形成了未入账的自创商誉。这些费用以前均已计入费用,抵减了过去的收益,现在通过并购后由并购企业将确认的商誉进行摊销,造成重复计算商誉费用。
.中国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指的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外购商誉的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这句话基本正确。
意思是,你花200元买长投,200元就是你的投资成本,但不一定是“入账成本”“或大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部分,则确认商誉?”这句话是无稽之谈。举例:1、你花200元买长投,人家长投放在市面上值300元,你只花了200元就买了。
你的投资成本是200元。入账时的账面价值是300元,营业外收入1002、你花200元买长投,人家长投放在市面上值150元,但你必须花200元,人家才卖给你,不然免谈。
你的投资成本是200元。入账时的账面价值是200元,其中50元是商誉。
商誉不可辨认,不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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